(一)第一节点:1997年
确立了长三角协调会机制,标志着长三角地区融合发展机制迈出第一步。在1997年的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但该章程相对较简单,就基本宗旨、原则、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形式、常务主席方、执行主席方、常设联络处、经费缴纳和管理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确立了专(课)题制度。
(二)第二节点:2007年
2007年,确立了以决策层为核心,由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共同组成的多层次融合发展机制框架体系,标志着长三角地区融合发展机制进入了系统化、科学化的新阶段。长三角地区融合发展机制从“自下而上”向“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科学决策地区发展更加坚决,融入国家战略的步伐更加紧密。2007年,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第八次会议对《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进行了修改,虽然是第二次修改,但是创新性的变革。重点修改内容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精神,温家宝总理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的讲话要求,“沪苏浙主要领导座谈会”对长三角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对“基本宗旨”“基本任务”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和衔接;根据协调会近年来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工作机制,在“组织机构”“议事形式”“工作职责”方面作了适当的修正和完善。(www.xing528.com)
(三)第三节点:2015年
2015年3月26日,经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第十五次市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1+n”制度体系。“1”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n”包括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城市合作专(课)题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室新闻发布制度、执行主席方工作制度、专业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协调会名称徽标等专有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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