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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4月24日由新华社研究院联合15家中外智库共同发起的“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这也是对中外专家关于搭建合作平台、推动“一带一路”学术交流机制化常态化共同意愿的积极回应。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黄勇指出,“一带一路”城市信用建设应更加注重“四性”。

合作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风险

1.技术方面

交通技术标准、口岸管理制度和运输标准方面,中国与许多沿线国家存在巨大差异。比如在铁路运输轨距标准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1435毫米标准轨距,而中亚国家使用的是苏联的宽轨标准1520毫米。由于通关时车皮要换装作业,物流成本加大。公路方面,我国车型相对短小,而通关以车次计算,从而增加了我们的跨境成本。铁路轨距和公路运输车辆技术标准差异已构成制约我国与中亚国家交通运输合作的主要障碍

2.社会方面

其次是社会政治因素,如当地各种团体、各个阶层的利益会不一样,项目中很难兼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有时忽略了当地人和当地企业的利益,只将重点放在当地政府的身上,而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往往会不相一致。我们过于从政治着眼,而当地存在各种利益团体,一旦我们不能兼顾它们的利益,它们往往会给我方带来不小的麻烦,比如抵制或者甚至破坏,从而影响项目的完成。

3.地缘政治

地缘政治动荡波及站队选择,立场易于动摇,取信对方殊为不易,政治互信有待加强。不少沿线国家是恐怖势力、极端势力和分裂势力等所谓“三股势力”的老窝,同时又成为大国博弈的焦点区域。大国博弈的结果是,这些国家的立场容易动摇,有随时变卦的可能。

(二)完善补充合作机制(www.xing528.com)

1.成立联合工作组、项目评估委员会

为保证合作倡议的持久深入,一般来说,在倡议进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需要政策磋商的常态化和项目建设的规范化,完善项目发展机制。比如,完善项目评估和遴选机制,实现项目建设中的各方共赢,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enter for China and Globalization,CCG)学术专家委员会主任郑永年表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应坚持现实主义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地缘政治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可将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使之更具灵活性;同时,他建议,“一带一路”倡议应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在项目开始前后大量研究,争取提高效率达到效果。目前已出现了几种形式的联合工作组,如2017年的中国-加州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联合工作组、2018年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工作组等。2017年亚洲评级协会秘书长桑蒂·达姆劳(Santi Dumlao)也建议成立“一带一路”基建项目评级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由新华社研究院联合15家中外智库共同发起的“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这也是对中外专家关于搭建合作平台、推动“一带一路”学术交流机制化常态化共同意愿的积极回应。

2.建立信誉约束机制,建立合作信誉档案

信用建设也是推进“五通”、防范投资风险、增强国家间信任与合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黄勇指出,“一带一路”城市信用建设应更加注重“四性”。一是更加注重系统性,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积极引导专业机构参与进来,建立持续投入、有效运营、不断完善的信用体系发展机制,从点、线、面三个维度积极推动个体信用、行业信用、通用性基础信用等快速发展。二是更加注重应用性,着力打造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为重点的信用建设新高地。三是更加注重创新性,着力发展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城市信用新产业。四是更加注重国际性,着力形成与“一带一路”相适应的信用合作新局面。然而,这似乎主要是针对中方的信用建设,目前距离真正的信用机制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加大违规成本,提高相关合作主体的自律性

这方面目前主要是通过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服务来完成的。2016年11月24日新华网报道,中国司法部将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下,与相关国家建立政府间法律服务合作机制和平台,统筹推进“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法律服务合作。中国司法部将与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司法部加大法律服务人才交流培养力度,加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专利技术转让和新商业业态、新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合作;研究完善上合组织框架下各成员国之间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措施,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法律服务委员会”,统筹“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合作。这将有利于提高相关合作主体的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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