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06年出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纲要》)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篇章中明确提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并将相关内容形成了独立的章节。[1]《“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在此基础上,《“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四类主体功能区总体的发展方向,并从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方面提出了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引导方向。
(二)全国及地方层面有序出台主体功能区规划(www.xing528.com)
《“十一五”规划纲要》出台之后,国家及各级地方层面全面展开了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及编制的工作[2][3][4][5][6][7][8][9][10][11][12]。
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该规划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也是我国第一次颁布并实施的中长期时间尺度的国土开发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尽快组织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并认真实施;此外还要求各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随后,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基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出台了本地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例如,2014年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4 年11 月10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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