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社区的空间组织
按照新城市主义社区规划理念[16],社区是通过对街道、街区和建筑的组织实现的。邻里、分区和走廊是其基本组织元素,其理想模式有三个特征,一是紧凑的、功能混合的、适宜步行的邻里;二是位置和特征适宜的分区;三是能将自然环境和人造社区结合成一个可持续的、整体的和艺术化的走廊。按照其设计原则,每个邻里空间被公共空间所界定,并由地方性市政和商业设施来带动。最优规模是由中心到边界的距离为1/4英里(约0.4公里)。各种功能活动达到均衡的混合——居住、购物、工作、就学、宗教活动和娱乐,建筑和交通建构在一个相互联系的街道组成的精密网络上,并拥有有形的公共空间。分区是功能专门化的地区,但严格的功能分区思想已经不再是唯一的选择。分区以高度专业化的高效的观念为基础,有清晰的边界与尺度,有特征明显的公共空间,有相互联系的环形道路服务于行人,并通过公共交通系统与更大的区域发生联系。走廊是邻里与分区的连接体和隔离体,是连续的具有视觉特征的城市元素,由与之相邻的分区和邻里所确定,并为它们提供进出路径。[17]
从社区与区域的关系来看,区域是一个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整体,在整个区域的任何地方,都应该以邻里设计的类似原则进行设计,公共交通系统应支持整个区域内人们的出行;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应成为互补的系统,区域中人口和功能应具有多样性,并且要建立有机联系而不是相互隔离。[18]
(二)居住社区的自治
在中国,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居住社区的自治组织。两者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两者具有共同点,但差异也很明显。具体参见表14-3。
表14-3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力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三)居住社区的治理(www.xing528.com)
居住社区治理的基础是居(村)委会。一个住区的住户达到一定规模,需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
除了居(村)委会外,居住社区的发展离不开其他治理主体。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受干预。
2.政府职能部门。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包括民政、劳动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司法、人口计生、环保、物价、城管、文化体育等。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20世纪90年代商品房改革之后出现的社区组织。根据2018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物业管理,包括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有义务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4.社会组织。包括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如社会工作机构、各种社区基金等。
5.企事业单位。这类组织可为社区治理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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