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社)区与其他类型的区域不同。因为是人集中居住的空间,居住社区更加强调区域内居民的需要,体现了社会性;而人从事生活和生产活动,居住空间客观上需要与生产空间、消费空间和休闲空间有机联系,体现了居住社区与其他类型的功能区域之间的空间联系性。居住区同时具有社会因素、空间因素、经济因素等。在不同语境下,居住社区具有不同的内涵。
(一)居住区与社区
居住区是人集中居住的空间,社区概念反映了居住区的社会意义。
1.内涵
“社区”是一个从国外引入的概念。最早提出此概念的是1887 年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他在《共同体与社会》(Gmeinscharft Und Gesellschaft)中给了社区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定义,认为社区是基于邻里联结之上,与乡村社会紧密联系的社会关系。以此为基础,美国芝加哥学派发展了社区的概念。1979年出版的《新社会学辞典》给出的定义是:社区是人们的集体,这些人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基本上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的、感情的、自治的社会单位,城市、集镇、乡村或教区就是例子。费孝通(2000)认为,社区是以地区为范围,人们在地缘基础上结成的互助合作的群体,用以区别于血缘基础上形成的互助合作的亲属群体。其基本关系是邻里关系,邻里在农业区发展为村和乡,在城市则发展为胡同、弄堂等。《辞海》对社区一词的解释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
2.演变
社区最初指的是农村社区。在滕尼斯1887年的《共同体与社会》中,社区和共同体内涵相同,都等同于农村社区。传统的农村村庄是共同体的代表,新兴的商业化城市则是社会的代表。共同体与社会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人际关系。农村社区共同体中的人际关系是以自然意志为基础,亲密无间、相互信任、守望相助、默认一致、服从权威并基于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之上的人际关系,而社会是一种以个人的思想、意志、理性契约和法律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人人都处于同一切其他人的紧张状况之中。“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1]共同体与社会是人类社会组织及人际关系的两种理想类型,真正的社会生活运动于这两种类型之间。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们纷纷涌进城市,城市人口的高流动性和异质性,使得人际关系淡化、人与人感情冷漠。城市居民越来越远离滕尼斯原意的社区。而城市内部逐步形成了一些个性鲜明的人口居住区和功能性区域,如城市中心的商业区、贫民居住区、富人区、黑人区、白人区、少数民族集聚区等。对社区的变迁,少数批评者以城市住宅的相对封闭性、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分离、居住区凝聚力的弱化为由说明社区消失了,而主导观点则认为社区类型更加趋向于多元化和丰富化。[2]
3.分类
综上所述,社区是一个连片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有聚集的人口,并且这些人口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联系。具有共同价值标准的自治单位都可以被看成一个社区。社区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区分角度。一是地域型社区分类法,划分为农村社区、集镇社区和城市社区,还可进一步细分,如农村社区可进一步细分为山村社区、平原农村社区、高原农村社区、江南农村社区等。二是功能型社区分类法,如农业型社区、林业型社区、牧业型社区、工业型社区、旅游型社区等。此外,还有其他划分方式,如文化区分法,分为民族型社区、富人区、黑人区、棚户区、浙江村等。[3]
(二)居住区与社区规划(空间意义)
居住区作为一个空间区域,体现在空间规划上,具有特定的内涵。
1.内涵
从规划上来看,居住区指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而农村居住区本来就是相对集中的,一般若干联系紧密的自然村被划为一个行政村。
从空间上来看,广义的居住用地是居民点用地。如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1990)中,居住用地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居住用地被界定为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表14-1 居住用地及其类型(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演变
在城市出现之后,居住区演变为城市居住区和乡村居住区,随着城市的扩张,尤其是工业化以后,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逐渐向城市集聚。在空间布局上,居住区向城市集中。另一方面,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的相对布局也在发生变化,从居住用地与手工业和农业用地紧密联系,到居住用地与纯商业用地、纯工业用地相互穿插,再到环保意识觉醒之后居住用地与其他产业用地的分离,产城融合理念背景下居住用地与非污染产业的空间融合。居住用地在区域布局中的相对区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交通条件、土地利用制度、健康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农村居民区空间分布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如在我国目前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由于缺乏宅基地退出机制等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但在城市区域扩大的同时,农村居民地用地不减反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和房屋空置并存;在土地非农使用的巨大利益驱动下,部分邻近城市区域的农村居民区出现“小产权房”;在征地的利益驱动下,城市不断蚕食农村区域,出现“城中村”现象。
3.分类
从空间布局来看,居住区分为农村社区、城镇社区和城市社区。农村社区是居民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域性共同体或区域性社会。城镇社区(集镇社区)是兼具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某些成分与特征的社区类型,是农村和城市相互影响的一个中介,是并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口为主体组成的社区。无论从地域、人口、经济、环境等哪个因素看,都既具有与农村社区相异的特点,又都与周边的农村保持着不可缺少的联系。[4]城市社区是高密度人口和非农产业活动在一定地域空间的集聚形式。[5]
从规划分类来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此标准是按照居民步行分钟数对应的可满足其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的范围来划分的。这与之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划分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标准不同,之前的标准是按照人口规模和相关配套能级来划分的。按照步行活动范围来划分更便于完善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规划。
表14-2 社区规划意义上的居住区界定
(续表)
资料来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其中,居住街坊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据此,城市居住区可被界定为“若干居住街坊与相关配套设施组成的区域”。在规划意义上,居住区用地是一个综合概念。如城市的居住区用地是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6]在中国的农村地区,一个自然村构成一个基本社区单位,其地理边界和关系丛的边界基本重合。[7]
从上海的情况来看,根据《城市居住镇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居住社区按照规模大小一般分为居住区(5万人左右)、居住小区(2.5万人左右)和街坊(0.4万人左右)三级。其居住区一般对应街道行政辖区。
(三)居住区与经济发展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静态地看,居住区内经济发展因素与配套的商业设施有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内可配置商场、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健身房、银行电信邮政等营业网点。动态地看,居住区内部及周围配套的产业布局和品质直接影响居住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从农村居住区来看,由于部分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农村居住区的风貌,以及与其他类型区域的相对区位关系已经与传统农村居住区很不相同。
从居住区与周围产业区的关系来看,居住区又可以分为商务居住区、工业居住区、农业居住区、矿业居住区、纯居住区等。如城市中心的居住区被商业用地环绕;专为工业区配套的居住区内居民主要在工业区就业;农业居住区被农业用地环绕,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矿业居住区地处矿产资源附近,居民大多在矿上就业;大型居住社区属于纯居住区,大多不在该区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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