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在《辞海》中的解释为:“地方行政区划名。始于春秋时期。最初设置在诸侯国边地,秦、晋、楚等大国往往把新兼并得到的土地置县。到春秋后期,各国才把县制逐渐推行到内地,而在新的边远地区置郡。郡的面积虽比县大,但因地广人稀,地位要比县低,所以晋国赵简子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襄公二年[公元前493年])战国时期,边地逐渐繁荣,才在郡下设县,产生郡、县两级制。秦统一六国后,乃确立郡县制,县隶属于郡。隋唐以后隶于府或州(郡)或军或监或路或厅,辛亥革命后直隶于省、特别区,今直隶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隶属于自治州、省辖市。”[1]秦国的郡县制“郡下设县(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称为‘道’),万户以上设县令,万户以下为县长,同时设县尉主管军事。郡县长官由朝廷任免,不能世袭。县下设乡,乡下设里。乡为最低一级行政机构,里为国家控制的基层组织。郡县制是现代省县制的最早起源”[2]。“县”是我国最早的行政区域名,也是最稳定的行政区域名,几千年来,不管上属区域名如何改变,但“县”行政区域名一直留存;且“县”自秦代以来一直都有下属区划,大都称乡和里,只是到了宋代“里”称为“保”;今天,我国县下区划为乡(镇)和村(组),村(组)是自治组织。然而,县的行政机构名称和行政等级却有一些改变,如有市、区、县等,还有厅级、副厅级、处级县等。可见,县的概念可以从行政区划、行政建制、行政机构和行政等级多个维度去考察,并且随着时代发展,县的概念和内涵也在变化。但从上面所述看,县的下属区域一直没有太大变化,其特征是县包括了乡(镇)和村。因此,本章研究的县域,可简要地概括为具有一定比例的乡(镇)、村组织和农用地面积的区域范围。那些虽还有乡(镇)和村组织,但其区域范围内的农用地面积已低于国家撤村撤队规定的应计入城区范围,不计入县域范围。根据这个概念,到2017年年底,我国非建制市的县级区域为1526个,建制市的县级区域为363个。到2017年未,全国共有市辖区962个,其中含乡镇的市辖区为753个,这753个含乡镇的市辖区也有一小部分是城区,还有个别镇未撤销,未撤销的原因不是还有农用地,而是还有一些集体资产等历史遗留问题,如已是上海中心地区的普陀区和长宁区所管辖的镇,这部分市辖区已不具有县域的特征;但这753个含乡镇的市辖区极大部分位于大中城市的郊区,这些大中城市郊区不但含乡(镇),而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还要求保留一定量的农用地,按照我国撤村撤组和撤乡撤镇有关规定,这些乡镇、村还需长期保留,这部分市辖区具有县域特征,可列入县域范围。到2017年末,我国还有294个地级建制市和40个非建制市地级行政区域,这些地级机构在我国是县级区域的上级行政建制,其空间范围与县域空间范围重叠,故不宜作为县域发展研究范围。因此,县城发展研究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县级建制市、非建制市县级区域与具有乡(镇)和农用地的市辖区,狭义的包括县级建制市区域与非建制市县级区域。由于本书同时也研究城区、郊区发展类型,故本章着重研究狭义的县域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县域、城区、郊区三个区域发展类型主要区别在于:县域具有较大比例的乡(镇)村和农用地。城区大都没有镇和农用地,极小数城区可能有个别未处理完毕的镇,但一般均已在集建区,已没有农用地或规划上不需保留农用地。郊区,县有一定比例乡(镇)村和农用地。县域和郊区的乡(镇)村和农用地占比界线国家并无规定,但县域的乡(镇)村和农用地的占比一定比郊区高。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业化中后期以及户籍制度改革条件下,很难用户籍人口比例、二三产的比重、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来界定县域和郊区的区域差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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