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发展规划是对一定历史时期内乡村资源开发、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的总体部署,包括发展的方向目标、空间布局、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与措施等内容,是引导乡村科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地域空间尺度、行政层级和分类体系,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乡村发展规划。其中,既有直接以乡村地区、特定村域或村庄为对象的规划,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也有直接明确了乡村总体及分类引导方向、村庄布局等内容的上位规划,如乡村所在大区域的总体规划、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村布点规划、乡(镇)域规划等;还有关于乡村某一领域的专项规划,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乡村基础设施规划、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狭义的乡村规划,一般仅指直接以乡村地区、特定村域或村庄为对象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的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同类型乡村规划的编制范围、对象与目的、编制要求、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成果要求等并不相同。
从世界范围来看,乡村规划本身也经历了发展和重构的过程。发达国家的乡村规划起步较早,以英国为例,经历了从土地利用规划向综合型的战略规划,从用地控制为主向应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多重挑战和发展需求,从关注乡村空间向关注更大空间尺度的乡村—城市区域,从关注乡村地区的挑战与需求向关注更大尺度区域发展面临的挑战与需求,考虑乡村在区域发展中的多功能性,乡村与城市的平衡、整合、联动发展等的转变过程。[23](www.xing528.com)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规划也经历了较明显的阶段性演变历程。20世纪50年代起,各地开始编制乡村生产规划和人民公社建设规划;70年代,各地主要编制农业发展规划;80—90年代,一些地区开始编制村镇规划,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规章和标准,如1982年,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发布《村镇规划原则(试行)》,1993年,建设部会同有有关部门编制了《村镇规划标准》,自1994年开始施行;2008年1月1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乡村规划正式纳入我国法定规划体系。[24]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城市规划专业改为城乡规划专业,设为一级学科。[25]自此,我国乡村规划具有了法律、制度和学科基础,乡村规划的研究和实践逐渐引起广泛关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理论方法体系、人才队伍体系等正在逐步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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