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所有人享受到公共服务,必须回答“为谁服务”“谁提供服务”“谁来运作服务”“服务质量如何”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主体是需求主体、执行主体、供给主体和监督主体。需求主体是全体市民,包括长期在城市生活居住、工作的人。城市中的每一个人不分性别、民族、贫富、行业、健康水平,都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供给服务的主体也是全体市民,但最重要的供给主体始终是政府,这是公共服务对于公平性、全覆盖性和非产业化的特殊要求造成的。随着市民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过去那种单纯依靠政府提供服务的形式已难以满足居民不断上升的对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由一些非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甚至市民加政府组成的多元供给格局正在形成,它们共同成为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这里既要防止政府行政包揽、垄断一切,造成公共服务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又成本过高,又要防止在供给主体选择过程中的随意性,官员过多干扰,防止政府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一味利用提供服务机会牟取私利,不受监督,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让公共服务进行改革的成本转嫁到了百姓身上。另外,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非营利组织乃至志愿者的补缺作用——政府容易顾及不到产生漏洞而私人组织又不愿意干的领域——也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课题。总之,问题还是:谁来干,谁来关注,谁来监督,也即意味着谁来为个体需求有效代言,替个体说话。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同的监督主体所持角度不同,却共同为保障某一需求主体的利益作出了贡献。
执行主体的重点在于,对他们的道德底线必须是高要求严标准。他们一般由公共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的内部人员和相关政府管理人员等担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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