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口规模划分的我国城市地区
2014年10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我国城市地区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 万以上500 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
1993年2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国发〔1993〕38号),规定了县20万以下人口规模小城市地区划分标准。一是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县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2万,可设市撤县;二是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县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0万,可设市撤县;三是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上,县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8万,可设市撤县;四是具备特别条件的,也可以设市,包括,自治州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所在地,重要港口,贸易口岸,国家重大骨干工程所在地,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心镇,从事非农产业人口最低不低于4万也可以划为城市地区。
1986年4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46 号)中明确,非农业人口6 万以上,可以设置市的建制。
1963年12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中明确,聚居人口10万以上,一般可以保留市的建制;聚居人口不足10万的,必须是省级国家机关所在地、重要工矿基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者是边疆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经批准可以保留市的建制。
1955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中也明确,聚居人口10万以上城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聚居人口不足10万的城镇,必须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者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市的建制。
综上所述,综合我国历年的城市地区规定,可将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Ⅱ型小城市具体化为:城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20万以下为均可划为Ⅱ型小城市地区。这样,我国按人口规模划分的城市地区标准可表达为表7-2所示。
表7-2 我国按人口规模划分的城市地区分类
资料来源:朱建江(2019)。
(二)按人口规模划分的我国小城镇地区(www.xing528.com)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中明确,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以设置镇的建制。不是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必须是聚居人口在2000人以上,有相当的工商业居民,并确有必要时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相当数量的工商业居民,聚居人口虽不及2000人,确有必要时,亦可设置镇的建制。工矿基地,规模较小,聚居人口不多,由县领导的,可设置镇的建制。
1963年12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中明确,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聚居人口在3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或者聚居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足30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确有必要,由县级国家机关领导的地方,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商业和手工业集中地,聚居人口虽然不足3000人,或者非农业人口不足70%,但是确有必要,由县级国家机关领导的,可以设置镇的建制。
此后,我国就再也没有发布过关于小城镇地区划分的有关规定。但根据上述1955年和1963年我国两个涉及小城镇建制的设置规定,我国小城镇可设置镇建制的有三类:一是达不到设市标准,但属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所在地,可以设置镇的建制;二是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聚居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镇区可以设置镇的建制;三是聚居人口不足2500人,但确有必要,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在我国,从行政管理角度讲,与建制镇并行的还有乡建制。到2015年末,我国共有建制镇20515个,乡11315个,镇乡特殊地区643个。[4]而从集聚集约空间区域角度讲,建制镇镇区之外,还有农村集镇,农村集镇可能是乡政府所在地,也可能仅仅是乡村商品交易、工业生产、文化服务中心。这类不属镇乡所在地,具有乡村经济和服务功能,集中居住人口规模较多的农村集镇在我国约有5万个。[5]从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角度,应当将其划入我国小城镇地区。[6]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按小城镇镇区聚居的常住人口规模,将我国小城镇地区划分为建制镇地区和集镇地区,如表7-3所示。
表7-3 我国小城镇人口规模分类
资料来源:朱建江(2019)。
(三)按人口规模划分的我国乡村地区
根据我国《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按常住人口规模,我国村庄可分为:大于1000人,特大型村庄;601—1000人,大型村庄;201—600人,中型村庄;小于等于200人,小型村庄。[7]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村庄指的是乡村中的自然村落,不是指行政村或中心村。行政村是我国农村的自治机构,一个行政村往往包括和管理若干个自然村落。到2015年末,我国共有行政村56.88万个,自然村264.46万个。[8]中心村是功能概念,是指为若干自然村或行政村服务的乡村区域功能中心。[9]
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乡用地分类,村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居住点建设用地,以及村庄范围内的二三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产中的生产配套设施和6米以下的村庄道路不作为村庄建设用地,而作为农用地。故城镇地区的建设用地与村庄的建设用地分布很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建设用地属连片成块的,城区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包括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后者的建设用地并不包括6米以下宽度的道路用地、农村林地,村庄的建设用地是镶嵌在农用地中,呈点状分布的。所以,从村庄土地利用和分布方式角度讲,要测度城区镇区以外的城镇化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用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指标来划分是可行的。根据我国农村自然村落及户均宅基地的情况看,户均宅基地面积大都在0.2—1亩之间,户均宅基超过1亩以上地域是比较少的。故按自然村落互相邻接、道路相连接原则和二三产业占比、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标准等,也可以将我国达到城镇化设置标准的村庄划为城镇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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