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性和统一性的提高,美国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呈现出联合执法的趋势,且联合执法的罚款金额都较大,带有惩罚性和目的性。由此可见,美国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数字金融这一新事物的发展,政府采取不过分干预的态度,只是通过补充处罚力度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
随着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性和统一性的提高,美国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呈现出联合执法的趋势,且联合执法的罚款金额都较大,带有惩罚性和目的性。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赋予执法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可以选择性执法,因此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一旦被美国发现并证实,美国相关机构会联合对其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轻则督促其提升合规、进行整改,重则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禁止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开立账户、开展业务。[9]美国监管模式虽然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者处罚非常的严格,但对于数字金融的准入和经营体的规范性监管采取谨慎宽松的政策,与传统的金融监管相比,数字金融的监管在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和监管分工方面都没有太大变化,这使得数字金融市场准入的门槛很低,现有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数字金融业务,无须申请或备案。由此可见,美国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数字金融这一新事物的发展,政府采取不过分干预的态度,只是通过补充处罚力度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
欧洲模式是采取一套独立的方法对数字金融进行专门监管。为达到增强国家之间监管的合作、提高监管效率,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具有监管统一标准,这样不仅可以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而且可以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英国作为世界领先的金融科技国家,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对金融科技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源源不断地出台监管政策,对金融科技产业的规范主要采取适度性监管模式。(www.xing528.com)
此外,许多亚洲金融发达国家也注意到金融科技的发展价值,在开展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政策,来保证金融科技产业健康发展及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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