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金融服务的业务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数字金融的业务种类很多,业务量较大,数字金融业务基本已经成为较为普及的盈利手段。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网上炒股日益发展。传统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各地的局域网,其中,中国银行已建立了以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为核心,辐射海内外的网络化应用体系。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大大降低金融运营成本。
但同时,我们也遇到了不少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例如,非法入侵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攻击金融组织的数据库;通过网络盗取他人股票、金钱的行为也开始出现,种种行为都给数字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得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在硬件技术方面,我国所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美国公司进口,但美国对其他国家实行技术上的保留,持续的贸易战让我们认清关键技术不能受制于人。因此,华为的强势崛起让我们有信心发展自己的数字技术。
在对数字金融的监管政策方面,由于数字金融发展不均衡,而且不同金融科技类别的监管存在较大的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数字金融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我国的数字金融监管模式也没达到与金融科技智能化、技术化的发展同步,相应的治理和法律机制还不成熟。
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使其监管措施和手段都较为落后,不能有效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能为我国提供有效的可供参考的实践经验,因此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缺乏相关行业的法律约束。[7](www.xing528.com)
其次,由于我国很多金融机构采用的是与科技公司合作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形式,而这是监管政策中的一个漏洞。对于金融隐私保护法或银行秘密保护法,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也没有作出一些必要的隐私声明,这会使客户因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而减少对网上金融服务的需求,影响我国数字金融业的正常发展。
最后,我国对数字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比较严格的,只有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数字金融业务,这虽然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
从监管内容来看,目前的金融发展仍然将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当成监管重点,而对企业的风险监管涉足不深。没有建立稳定的市场退出机制,主要采取撤销和破序等方式,只能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可见,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这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使监管无的放矢。[8]因此,从我国现有情况来看,对数字金融进行适当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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