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关系的法律,自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电子商务的热潮。电子商务日益成为21世纪经济活动的核心,也是未来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然而,电子商务是以不受国界限制的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要想这一快捷的贸易方式更好地为全社会服务,需要为它制订必要的政策法规,使它更驯服、更安全。电子商务法是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在商事领域广泛而综合地应用,所兴起的一个法律领域。作为一种商事规范体系,它是电子商务活动实践的产物。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电子商务法还可细分为电子商务交易法和电子商务安全法等分支。电子商务交易法主要是指规范平等主体的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私法范畴。而电子商务安全法是指关于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应该是公法和私法融合的产物。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项立法,但是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现有法律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规范化的需要。再者,在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浪潮的冲击下,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必将出台,并且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电子商务法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中国真正开始制定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是从2003年开始的,但是前期做了很多基础性的工作。
(1)1994年起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交易方面的局部法律规范。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合同法》已经注意到了电子交易迅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要求,《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做出了数条规定,规定了运营电子交易所必须重视的数个重要问题,扩展了传统观念上的“书面形式”,将“数据电文”收编入内。在刑法方面,《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通过的第一个法律法规。
(4)2005年1月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该《意见》提出了8条25点具体的意见,特别指出发展电子商务是国家的战略决策的高度。
(5)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重点解决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6)2005年4月,信息产业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它是与《电子签名法》配套同步实施的法规,对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有重要意义。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进行了修正。
(7)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安全控制、差错与责任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央行正在研究制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将明确网上支付责任划分。
(8)200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任体系的基本构想。
(9)2007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该《意见》首次对网上交易以及交易的买、卖方进行了界定,同时还提醒用户,网上交易当事人在使用网上交易之前要尽可能地多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防范交易风险。
(10)2007年12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从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电子支付行为、电子商务商品配送行为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11)2009年4月2日,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针对电子商务B2B、B2C、C2C模式的特点,规定了各模式中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服务规范。
(12)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就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
(13)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须取得由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方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14)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就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提出了指导意见。
(15)2010年10月27日,商务部颁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对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购平台、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等电子商务企业类型明确了示范标准和动态管理制度;2011年4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目的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16)2012年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8个部委和机构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任务,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17)2012年3月11日,为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贸易功能,提高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要推动解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信保等政策性问题。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增强外贸功能,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促进内外贸融合,提高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夯实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
(18)2013年4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该《通知》提出了14项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档案电子化试点工作;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推动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完善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制度;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林业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区加快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
(19)2013年8月21日,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发展跨境电商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www.xing528.com)
(20)2013年10月31日,为进一步促进各地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均衡发展,《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并落实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21)2014年2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做等商品除外。名人明星、网络“大V”等在为产品进行推广活动并因此取得酬劳时,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等。
(22)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3)2014年12月24日,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商务部发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4)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动力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在支持政策上,《意见》要求为电商企业合理降税减负,逐步将旅游电商、生活服务类电商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25)2016年3月24日,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即从4月8日开始,跨境商品不再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消费税主要针对不含护肤品的化妆品),原来的50元免税额度被取消。
(26)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待通过之后颁布实施。其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27)2016年6月28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这是为了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规定》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五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是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60日。
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及跨境电商,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码。这一切都从本质上说明跨境电商这一新兴外贸模式已经被政府真正认可。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商法》规定除了明确规定跨境电商从业者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规定外,更加强了跨境进口消费投诉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律依据,多角度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良好健康发展。
(三)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国际性
电子商务已发展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自然不应只局限在一国(地区)范围内,而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遵守。电子商务法最终要以适应全世界的要求为特征,自然而然地,国际性就成了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之一。
2.技术性
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规范这种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必然要适应这种特点。所以,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也必须以技术性为其主要特点。在电子商务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
3.安全性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性和开放性也使得它具有极大的脆弱性。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各行各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极强的依赖性,与此同时,计算机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侵入或攻击有可能给商家乃至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电子商务法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进行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切实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所以,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
4.开放性
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同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等方面。
5.复合性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来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当事人通常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所没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6.程序性
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信息作为交易内容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目前有许多不同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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