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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龙山村的光伏扶贫实践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龙山村所在的巫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县政府考虑到目前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少数贫困户因自身的劳动力缺乏、劳动技能弱以及病、灾等原因收入增加难度大。主要用于光伏电站保险费和维护费,不得超过收益的5%。

巫山县龙山村的光伏扶贫实践

龙山村所在的巫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县政府考虑到目前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少数贫困户因自身的劳动力缺乏、劳动技能弱以及病、灾等原因收入增加难度大。通过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同时可对自身脱贫较为困难的深度贫困户给予资产经营性补助,拓宽其收入来源。

1.资金来源:每个光伏电站财政全额投资21.26万元

《巫山县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中对于光伏项目的资金来源有明确的分配,即:2015—2017年,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6000kW(贫困村装机总容量达到4020kW),项目总投资5880万元(市级资金1300万元,县级配套1540万元,农户自筹1060万元,社会资金1980万元),引导建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实现6000人脱贫。

考虑到贫困户的情况和电站实际建设需求,由市县两级财政统一出资。贫困村光伏电站建设由县财政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全额投入,采取“县建设、乡管理、收益归村集体”的模式。投入上由财政负责光伏电站主体和设备建设,县供电公司负责并网及电力线路投入,所投入资金均为无偿资金。

总体来看,每个光伏电站财政全额投资约21.26万元。具体来看,每个电站投入在设计上有28万元,其中包括设备采购、场地基础等内容,实际中标价格一般在21万—24万元之间。以龙山村为例,其30kW的村级光伏电站设计建设成本25万元,全部由市县两级财政出资。

2.电站建设:统一招投标30kW村级光伏电站

电站修建是由县上面对全国统一招标采购,由中标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在土地选择上要求不占基本良田、不占宜林地,选用荒坡荒山。环境上要求向阳朝南、距变压器或380伏电网较近。村集体在电站的建设中负责土地的协调和施工环境保障,不负担土地平整费用和建设费用。

3.后期管护:县政府统一管理

光伏电站的后期较为专业,巫山县专门出台了《巫山县光伏扶贫电站管护制度》,明确了日常管护的一般要求、运行与维护的具体规程,建立了日常的巡检制度。同时,对于县、村、电站建设企业三者在电站后期的管护进行了分工:村里负责电站的日常维护,主要是清扫、除草、查看设备是否运行等工作。一个电站的日常维护每月安排一人清扫两次,每周查看一次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年维护费用村内自行决定,但不超过1500元。在电站的日常维护这个环节上,安排懂一定用电知识的贫困户参与,不少村都是就近安排贫困户进行日常维护。故障排除和设备维护由县政府和中标企业承担。建立了统一的县内监控平台,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的平台管理和使用,由中标企业进行技术支持。县上的设备维护在3年内由企业负责,3年后要1个专人管理,年维护费用大约投入金额在5万—10万元,由县级财政支付。(www.xing528.com)

4.收益分配:出台收益管理办法,明确收益用于扶持贫困户

针对村级光伏电站的收益分配办法,巫山县出台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使用及资金收益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总体上就电站的权属与管理、电站的收益核算办法、收益使用的原则、资金及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范围及程序、监督管理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电站产权归村集体,贫困户按比例进行分红。《办法》明确规定,村级集中式光伏电站由政府投资建设,其产权归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所有,经营权由项目村村委会负责经营,发电产生的收益为项目村集体所有。村级集中式光伏电站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监管,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比例进行分红。

第二,明确了电站收益核算方法。电站营业收入由售电收入和国家电价补贴两部分组成。电站运营成本包括土地租用费用、运维管护费用、保险费用、财务费用、税费支出等。村级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办法是:电站营业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余额为各村级扶贫电站的收益。

第三,明确了电站收益确保贫困户直接收益的分配原则。《办法》明确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受益,其他村民间接受益的原则,即坚持脱贫发展原则,严格管理、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未分配收益用于推动贫困村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对于资金及账户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资金及账户的使用流程、使用方式予以明确。

第五,明确了贫困户分红不少于整体收益的60%,并明确了“先批后支”的资金使用程序。确定了以下几种分红方式及比例:①股份分红。主要用于村内贫困户政策性分红。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整体收益的60%。贫困户退出后,三年内可参与分红;每年单户平均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县人均纯收入的80%或以上,不再参与分红。②公共服务。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资金比例不得高于整体收益的15%。③临时救助。主要为因病、因灾、因学、因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及农村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弱势群体,提供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比例不得高于整体收益的20%,贫困户退出结束后可适度调整分配比例。④电站管护。主要用于光伏电站保险费和维护费,不得超过收益的5%。⑤村内结余资金用于本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六,确定了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监督方式。重点明确了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级集体光伏发电收益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坚持一年一内部审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村级集体光伏发电收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资金使用单位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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