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入非国有经济增量是否是解决公共交通行业改革与发展问题的最优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国有制经济制度安排暴露出许多弊端,因此,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当然不能一味地坚守国有经济偏好,而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存量和增量上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入非国有经济增量,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城市公交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并不是由所有制成分或者说是产权主体单一造成的,而是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诸如预算软约束、企业办社会负担过重等问题造成的。当然,外部资本的引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助于改变国有公交企业单一资本所有权的封闭性,实现企业资本的社会化;有助于公交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尤其是目前我国财力低下的情况下,更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很少(主要来源仍是银行贷款),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适当引入外部资本是必要的。但只是引入外部资本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这也是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那种一厢情愿地主张在国有企业中引入外部资本,尤其是引入外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此来解决国有企业的种种问题和弊端的想法,其实是片面的。国有企业有弊端是不能否认的,但非国有企业就没有缺陷吗?缺乏有效的管理,单靠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
2.公交行业国有经济改革是否需要均分同样的竞争机会?我们认为,从城市公交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看,它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在网络经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律共同作用且相互强化的效应下,城市公交行业要求保持适度的垄断,以克服自由竞争的负面效应;另外,公交行业也属于城市公用事业,其提供的产品具有必需性和普遍服务的特点。因此,城市公交行业应由国有经济保持适度的垄断经营,而不必强求均分同样的竞争机会。这样也可以避免同一线路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公众在希望得到质优、价廉的公交服务的同时,也不希望看到同一条线路上有多家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为招揽乘客而怪招频出、“大打出手”,导致交通阻塞、出行困难,这应该是一个无须检验的正确判断。
3.公益性与效率性是否不可调和?我国国有城市公交企业一般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国有公交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的性质。即国有公交企业应具有企业的典型特征,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效率性为准则,要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另一方面,公交企业提供的产品的准公共性要求公交企业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保证公交产品的有效供给,方便广大市民的出行,以体现一定的公益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营运时间的确定上,以公众需求为主;二是在营运空间的确定上,以公众的便利为主;三是在营运设施的配置上,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四是在车辆外观设置上,要不断满足城市日趋美化的需要;五是在人际服务质量上,要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心理需要。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密集、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私家车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的完全替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由国有经济承担主要的公共交通责任,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是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www.xing528.com)
对于公交企业的公益性和效率性是否可以调和的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一些学者要么片面地强调城市公交行业的社会公益性,认为公交企业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方式运作;要么主张全面实行市场化改革,追求最大化利润。其实这两种极端的看法都是有失偏颇的。我们认为,公交企业的公益性和效率性是可以调和的。公交企业必须不忘社会效益,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理所当然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公交企业的经济活动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样受市场的制约和影响,同样面临着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运行、建设、更新和发展等诸多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其通过自身的经营和管理实现自身创造的价值,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使用于确保城市公交服务水平的支出得到补偿,并能获得适当的利润,以维持其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事实上,公交企业一旦建立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通过不断的积累和投入,完全有能力在获得利润的同时,提高服务水平,保证社会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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