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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转让的挑战与机遇:探究现行法律中的瓶颈问题和调节空间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现行的《民法通则》以及其他几部资源法中禁止资源产权交易的制度安排至今未动,尤其是新修订的《渔业法》和《水法》尚没有相应的转让权安排。转让权的“短缺”,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调节作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所有权交易的安排,仅允许公有产权内部的产权变动。

资源产权转让的挑战与机遇:探究现行法律中的瓶颈问题和调节空间

1.设立相应的转让权安排,扩大转让权所涉及的资源范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修正)对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宪法性权利”安排到现在已20多年,我国只有4部资源法安排了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199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1996),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1998),海域使用权转让(2001)。而现行的《民法通则》(1986)以及其他几部资源法中禁止资源产权交易的制度安排至今未动,尤其是新修订的《渔业法》(2000)和《水法》(2002)尚没有相应的转让权安排。转让权的“短缺”,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调节作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放松对转让权的过多限制。即使是已做出的转让权安排,也仍然停留在狭小的空间和不够完善的制度上,转让权的内容与边界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受让主体的限制,使所有者牟利的机会也被切断。比如矿产资源,虽然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规定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因此真正经济意义上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权并不存在。再比如土地资源,农民可以转包、出租等方式转让其承包经营权,却不得对土地进行买卖、抵押。

3.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活动场所,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应该由所有权市场和使用权市场两个二级市场构成。

(1)所有权市场。第一级是所有权的出让市场。国家可以采取拍卖、折价入股等方式将部分资源的所有权出让给企业、个人等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以激励其长期投资。第二级是所有权的交易市场。在资源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竞争性,公共性、外部性可以忽略不计的前提下,所有权的交易能够增加交易的预期收益,特别是在交易对象的收益在较长时期内分布时,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所有权交易的安排,仅允许公有产权内部的产权变动。以土地资源为例,现行土地政策严格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只能以国家征用的形式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这种土地所有权非市场转化的恶果就是农民的土地及利益被掠夺。

(2)使用权市场。第一级是使用权的出让市场,体现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级市场上,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国家并不出让所有权,但把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权益,采取承包、出租、拍卖、招标、入股等方式,出让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或个人,并向它们收取出让费,以体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以及国家、集体的所有者权益。第二级是使用权的交易市场,是在第一级市场上取得的使用权以及相关权益或这些权利的衍生权利,在转让或再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体现两个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级市场上,取得使用权的企业,可以把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如取得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可以把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以体现使用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拥有自主的使用权、经营权。

4.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规范转让程序,加强转让管理。要坚决防止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擅自改变用途、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同时,认真做好产权交易的各项服务工作,如资源资产评估,及时办理使用权证核发与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发改委近日透露,我国将加快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重点将放在油气价格、电价、水价和地价四个方面,逐步形成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这将有利于资源转让价格的确定以及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原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9月第14卷第5期,《新华文摘》2007年第1期全文转载)

【注释】

[1]转引自《中国资源不足,急需建设节约型社会》,载《学习时报》2005年。(www.xing528.com)

[2]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8页。

[3]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思、张五常等著,[美]李·J.阿尔斯通、[冰]思拉恩·埃格特森等编,罗仲伟译:《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6]参见[美]科斯、诺思、威廉姆斯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刘刚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8]《法律是石油体制改革的基础》,《南方周末》2005年3月24日C23版。

[9]《炒矿,一夜造就千万富翁》,《大连晚报》2005年8月14日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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