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本身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从自然属性来看,它具有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可再生资源虽然具有自我再生机能,但若过度使用,也会陷入不可逆转的资源退化;不可再生资源则具有明显的耗竭特性,过度开发利用,会加速其耗竭。从经济属性来看,某些资源的使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正负外部性较大,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较长,资源增值或贬值的幅度较大等特征。因此,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从根本上是由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在产权安排方面具有特殊性
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安排,应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必须给予产权主体经济利益上的激励与约束,实现国家对生态效益追求与产权主体对经济效益追求的激励相容,以使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投资成为产权主体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2.在所有权界定方面具有特殊性
(1)自然资源是天然生成的,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共同物质基础,理应为全体国民共同所有。因此,一国的全体国民是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者。
(2)自然资源的复杂性、多样性,客观上要求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安排也是复杂多样的,任何单一的所有权安排都将难以对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和有效控制。
(3)自然资源是一个相互依附生存的生态系统,如土地与地下的矿藏、林地与地上的林木等,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所有权安排,有的为同一产权主体所有,有的则为不同的产权主体所有。
3.在使用权界定方面具有特殊性
阿尔钦写道:“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系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最重要的不是归谁所有,而是由谁在使用。”[4]对使用权的界定是自然资源产权界定的核心环节。
(1)自然资源使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未来人及其代理人的缺位,在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博弈中,总是当代人占得先机,因此为了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由国家、政府作为未来人的代理人,对当代人的资源使用权做出限制,以体现代际公平。(www.xing528.com)
(2)在当代人之间的关系中,某些自然资源(如耕地)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因此,在界定使用权主体时,应优先保障当地居民的使用权,以体现代内公平。
(3)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没有影响,但单纯以产量衡量自然资源的配置效率却并不适用。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求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界定应倾向于使负外部性最小化的原则,以避免较严重的生态损害,甚至可以牺牲部分产量。
(4)同一种自然资源往往具有多种用途,不同的用途所产生的正负外部性大小不同,因此必须对资源的某些用途加以限制,在此基础上,产权主体可以自主选择。
(5)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相对较长,使用权的期限安排应该与不同资源的经济周期相匹配,以保持使用权的相对稳定。
4.在转让权界定方面具有特殊性
(1)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就必须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以资源价格为信号,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因此,对自然资源的转让权安排是必不可少的。
(2)自然资源转让过程中资源价格的确定,应正确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不仅应该包括附加在自然资源上的人类劳动的价值,而且应该包括对资源再生、退化、耗竭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3)某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较长,投资风险较大,需要相应的转让权安排为其投资提供一定的流动性,以降低投资风险,增加长期投资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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