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起发达国家与先行的发达国家在产业组织政策模式上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是由这些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的内外部条件所决定的,这些条件或原因是:
第一,先行发达国家与后起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政策的差异,本质上是文化差异所造成的。以美、日两国为例。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崇尚个人主义,信奉“不自由毋宁死”的哲学。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国文化的一个特征:崇尚个人主义式的英雄,认为社会不过是个人的集合体,而团体与社会也会阻碍个人的发展。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同年美国独立。这两件史实的巧合,使这部经济学著作及其中崇尚自由竞争的思想与美国迅速交融在一起,因而成为美国经济自由的大宪章。美国人的经验是,企业合作就代表着企业的怠惰和腐化。所以,19世纪末以后生产集中基础上垄断的发展与美国文化精神马上产生了矛盾,以严格的反垄断政策为核心实施产业组织政策是理所当然的。
与美国的文化传统相反,以日本为代表的后起发达国家(主要是东亚国家)的文化传统恰恰是团体的,追求个人目标与团体的和谐一致性,人与人之间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这样一种文化传统必然在其产业组织政策上有所表现,如官民一体推动企业合并、联合组成企业集团,推动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在反垄断问题上表现出灵活性和实用主义的态度。
第二,后起发达国家与先行发达国家有不同的经济起点。与先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末开始实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产业组织政策时的产业组织状况不同,后起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主要产业部门并不存在在长期竞争中形成的所谓居垄断地位的大企业,而以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为主。个别国家即使存在着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势力,也相当有限,其中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垄断企业实质上远未达到经济规模,只不过是在本国市场容量极其有限条件下的一种相对市场优势而已。后起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面临着赶超先行国家的课题,因而也失去了先行发达国家在解决复杂经济问题时的沉着或从容。为了提高规模经济水平,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可能完全等待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去实现生产集中和适度垄断基础上的有效竞争,而必须加快这个进程。(www.xing528.com)
第三,后起发达国家对幼小产业实行扶持与保护政策。后起发达国家现实的选择是通过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国内具有发展潜力的幼小产业不至于因为外国产业一时的竞争优势而失去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同时,政府还必须采取比贸易保护更为积极的措施,扶持和促进这些幼小产业的成长,使之在有限的时间内,具备与外国竞争者相抗衡的能力,甚至成为优势产业。后起发达国家幼小产业保护政策的根本意义就在于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扶持手段,为企业自发追求规模经济行为的启动和持续提供有限的时间支持。以日本为代表的后起发达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包括扶植大企业,引导中小企业纳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大生产体制,实际上是积极地扶持幼小产业,增强其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战略的表现形式。
第四,后起发达国家学习先行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后起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可以从先行发达国家发展经济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中学习到许多有益的东西。美国是世界上执行反垄断政策最为严格的国家,当美国运用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间的联合和合并的时候,日本的企业却在日本政府的组织下,成功地联合开发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美国学者甚至认为,反托拉斯法“控诉过美国铝业公司、杜邦公司、联合制鞋公司,以及一度统治过世界市场的美国电影业、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永远是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法的切肉墩子上去”。后起发达国家无疑是注意到了先行发达国家在反垄断问题上的尴尬,充分认识到弊端,禁止要比不加区分地运用反垄断法(原则禁止)更贴近现实,更容易收到实效。所以后起发达国往往低调对待反垄断法,或在坚持反垄断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许多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条款及个别立法;在适用反垄断政策时也往往是在垄断势力蔓延之前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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