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先行发达国家通过产业组织政策要着力解决的是在长期发展,或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垄断的弊害,以维护更高层次的竞争的话,那么,后起的发达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的产业组织政策指向则一开始就是如何提高规模经济水平。这使得后起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模式具有不同于先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地方。
第一,在反垄断政策上采取了更加实用主义的态度,或称之为有限的反垄断政策。推动规模经济曾经是其基本的产业组织政策指向。以日本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虽然已经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但垄断程度与欧美比起来稍弱。二战以后,日本成了战败国。美国占领军当局为了铲除日本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建立新的市场竞争秩序,采取了解散财阀的政策,制定了《禁止垄断法》(1947)和《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法》(1947),并设立实施反垄断政策的专门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日本初步确立了反垄断的政策体系。但是,随着日本加入IMF和GATT,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提高日本产业、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加速本国经济的复兴,以通产省为代表,日本强烈要求限制《禁止垄断法》规定的自由竞争产业秩序,推进企业间的合并、兼并,使《禁止垄断法》名存实亡。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本又开始强化反垄断的法规和政策。韩国作为更后起的新兴工业国家,甚至没有经过日本在反垄断问题上的一波三折,而是一开始就采取政府一手扶持大型垄断财团的政策。
第二,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采取了更为广泛的直接规制政策。规制政策不仅作用于公共生产、公共服务部门,许多竞争性产业也采取了规制措施。日本削弱《禁止垄断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条款和个别产业的个别立法来实现的。一方面,经过对《禁止垄断法》的几次修改和规定适用除外条款,可以设立“合理化卡特尔”“萧条卡特尔”,允许“劝告缩短开工”,允许企业合并、相互持有股票和互相兼任高级干部,允许出口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卡特尔。另一方面,不仅把电力、煤气等自然垄断产业部门及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运输、金库等行业规定为《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用个别法来调整,而且像石油化工、钢铁、石油精炼、纺织纤维等产业部门,都通过个别法实行了以限制竞争为目标的直接干预。韩国对某些产业部门采取政府直接规制措施,设置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大企业发展的产业组织政策更为明显。(www.xing528.com)
第三,有效的中小企业政策。以日本为代表的后起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采取扶植大公司、大集团,提高规模经济水平的产业组织政策的同时,并没有忽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是采取比欧美国家更为扎实的中小企业政策。与欧美鼓励中小企业不断壮大不尽相同,日韩等国都鼓励中小企业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加入到大企业的生产体系之中,为大企业配套服务。事实也证明,高素质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分工协作是日本庞大的加工制造和出口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为了使中小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日本等国还以技术和设备现代化为目标给予中小企业必要的扶植,其中包括中小企业政策立法、资金援助、设备租赁、推进中小企业结构改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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