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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匹配的监管机制和体制,提高监管制度完善度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存在的制度缺损问题,应当及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配置、资产管理监督、资产审计、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等专项法规和实施细则,改变目前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

建立匹配的监管机制和体制,提高监管制度完善度

首先,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的性质、功能及监管特点,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使用、调剂、评估、收益管理、境外资产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退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经过规划、招标、研发、实施、服务等阶段实现国有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国有资产的现代化档案管理制度。

其次,在监管主体的制度建设层面,完善出资人制度、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协调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健全上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制度,确保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监管政策、监管目标等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从近期考虑,可以先行起草和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尽快解决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出资人不到位等问题,实现依法行政

再次,在监管机制的制度建设层面,健全出资人的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同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形成全国统一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存在的制度缺损问题,应当及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配置、资产管理监督、资产审计、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等专项法规和实施细则,改变目前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如制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办法》,明确界定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违法行为性质、违法犯罪数额以及案件查处机关、不依法行使或怠于行使查处权力的违法责任等;同时,进一步清理和修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中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明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最后,完善“非转经”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救济。尽快建立并加强司法追偿制度,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追偿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大量流失的国有资产;对凡可依法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犯罪,尤其对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重大损失的违法者,普遍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逐步建立可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公益诉讼制度。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现状出发,以保护国有资产为目标,建立公正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不论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营管理机构、检察机关,还是任何公民,都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的诉讼资源和诉讼能力的有限性,可以首先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同时,成立以公益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代表广大群众的权益行使公益诉讼权,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有益补充和间接督促。

(原载于《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10期;谢地,刘佳丽)

【注释】
(www.xing528.com)

[1][法]莫里斯·奥里乌著,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2][法]莫里斯·奥里乌著,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3]谢地:《国有经济的身份与地位:法经济学的视角》,《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3期。

[4]《40000亿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深圳新闻网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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