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理顺监管体制脉络,因地制宜地确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层级结构。
针对存在于非经营性监管体制框架内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学术界与实务界提供了不同的改革思路,普遍观点是建立二层或三层分级授权的监管体制,也有构建四层监管体制的设想。第一种是构建“宏观管理部门——专项资产管理机构”的二层模式,主要用于管理机动车、办公用房等适合专业化集中管理的专项资产;第二种是“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中间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的三层模式,将有主管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除专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中间管理部门管理,再将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管理权限授予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第三类是建立由人民代表大会为顶层监督和委托主体的监管体制,即“人民代表大会——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中间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的四层模式。由于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种类繁多,性质与用途也各不相同,各地区间差异较大,因此,在监管实践中,应在把握上述基本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酌情而定。如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相对较少的乡镇一级政府,为避免机构膨胀,可适当减少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代理链条;对于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除专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直接经过资产宏观管理部门的授权行使部分资产监管职能。
其次,明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现监管职能到位。
在多层级监管体制下,是否应设立有别于和独立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对此问题,目前存在以下方案。一是建立财政部门分类监管模式。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分别委托给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事业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此方案有两种模式可以借鉴,一种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专司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之职的机构,另一种是根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部门内不同机构负责。在我国,鉴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的复杂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职能之间界限模糊,应建立不同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对公益性资产的监管可与行政单位类似;对准公益性资产则可以大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二是建立“国资委”模式,即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及监督业务范围,在国资委内部分设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金融性资产和资源资产等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形态并非一成不变的。从国有资产改革的长远来看,今后仍会有相当数量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因此采取渐进式方式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委管辖范围的方案最具说服力。三是设立资产专业监管机构。此类监管模式在国际上运用较为广泛且绩效显著,如成立政府物业管理局、政府车辆管理局、政府土地管理局等专业化的资产监管机构,有助于实现政府资产的专业化管理,极大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四是借鉴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的成功案例“南宁模式”,设立一个国有独资的资产运营公司作为中间机构,集中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市场化运营。在改革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重视严重不足,委托代理问题十分复杂且呈现多样性,不同级别和地域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监管模式的借鉴与选择不可盲目,应因地制宜,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积极探索。(www.xing528.com)
最后,健全国有资产内、外部监督体系,增强监管透明度。
我国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由人民监督、政府监督、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四部分构成。不论是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都应该是双层级监督体系。第一层级:由人民、政府、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社会之间构筑相互制衡的监督体系。其中,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由全国人大、司法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各级人大负责预算审批,各级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权由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社会监督机制由社会大众、新闻媒体负责。第二层级:在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内部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运营公司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监督体系。
双层级国有资产内外监督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