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关于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的解构的必要性、紧迫性是逐步显现出来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左右的时间里,关于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及其实现形式界区的必要性不大。因为公有制是居绝对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并实行计划配置资源方式,全民所有制国有国营,集体所有制局部共同集体劳动,这可以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1.0版本的重要标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改革的初始路径是基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大面积亏损、低效的状况进而从放权让利入手的,再加上改革模式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性质,因此主要在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方面进行了较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而对于公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与其载体形式,特别是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则往往无暇顾及。而漠视公有制存在形式,无视公有制载体形式进行公有制实现形式方面的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比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在推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同时,由于国有资产流失、集体权益受损,也饱受诟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2.0版本的某种特质。
在全面深化改革,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30年乃至60年,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升级3.0版本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性与紧迫性凸显。这是因为:
第一,这是依宪治国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是依宪治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界定必须得到尊重,但亟待进一步的宪法解释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国有经济何以能够直接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或者换句话说,国有经济直接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需要借助何种载体形式和实现形式,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其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理念与原则。同理,合作经济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关系亦然。其集中表现就是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的界分和关联性问题。
第二,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要求使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在宏观即整个国民经济层面上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多元所有制并存的状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被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高度来加以把握,从而回答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微观层面多元并存发展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如果忽略公有制存在形式及其载体形式而片面关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把实现形式视为与载体形式,特别是存在形式无关的事物,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直接后果是公有制载体形式国有经济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衰减,最终损害的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巩固、完善与发展。这不仅不利于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断发展壮大,也不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载体形式在实践中碰到的各种矛盾,迫切需要联系公有制存在形式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改革本来就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马克思语境下的社会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主要原则或理念是自由的劳动者联合起来,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即使用归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也按照有利于最终所有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全民共有、全民共享、共同富裕。如果说国有经济就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话,那么如何解决包括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及其按照委托代理原则聘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运营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真正代表全体人民这一终极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办法。频繁爆料的政府官员、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腐败案例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国家、运营国有经济的政府官员和国有经济的具体产权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并不“天然”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其投资、运营的收益也可能与全民福祉无关。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的载体形式应该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界定并做出有利于全体国民福祉改进的具体的制度安排。国民应该对国有经济的投资、收益及用途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国有经济等于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还有很大的制度安排改进空间。与此相联系,如果忽略了国有经济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全民所有制经济理念与原则,服务于全体国民福祉这一根本原则,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就会更加背道而驰;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国际投资的过程中,以改革的名义贱卖国有资产,进行私人利益输送、偷梁换柱向海外转移资产等行为就会有恃无恐,大行其道。这已经为过去30多年来围绕国有经济发生的腐败案例所证明。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被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现实中,由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构建的合作经济实践过程中的制度缺陷,不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缺乏有效载体,连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自身的权益都受到了威胁。例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围绕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群体冲突不断出现,土地权利受损乃至失去土地的农民逐渐增多。究其原因,就是由于缺乏有效治理制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部分乡村干部利用其掌控的行政权力以集体的名义转买公有土地,侵犯农民利益,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变成某种程度的“村长所有制”“乡长所有制”。同时,需要集体力量共同举办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举步维艰,乡村公益事业逐步萎缩。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合作经济载体支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可能就会渐行渐远,成为互不关联的两层皮。
在界区公有制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内涵的基础上把三个方面通盘考量、有机衔接,是深化公有制经济自身改革的客观需要。在实践层面,改革的着力点主要在两种公有制载体形式上面,一是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二是完善合作经济制度。
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从公有制载体形式调整入手完善存在形式,探索实现形式,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联系全民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按照国有经济体现全民所有、全民共享,服务于全民福祉的理念进行相关制度安排,特别是要使国民应该对国有经济的投资、收益及用途具有充分的知情权,使得国有经济运营与公共利益、全民福祉的实现程度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其最终监管权力应该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把国有经济运营效果以及投资、收益、使用方向等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审查视线,以回应全体国民对国有经济的福祉诉求。必要时,增大国有经济上缴利润比例或划转部分国有资本权益解决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都是必要的。这些努力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确立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载体形式本质上也是民生经济,形成每一个国民基于自身福祉诉求都能自觉捍卫国有经济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探索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要有利于巩固、壮大国有经济,从而发展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民更多地分享国有经济发展的好处。因此,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作为探索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检验标准。为了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按照现代法人制度,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是多元的。但是应当根据国有企业存在领域、扮演角色的不同,建立不同的法人制度:在一些关涉国家利益、全民福祉的重要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应该实施“公法人”制度,企业领导人应纳入政府官员系列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办法,不加区分地把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级别完全同行政级别脱钩的办法可能是简单化的做法;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以股权形式存在的国有经济不过是股份公司多元投资主体中的一元,不管是控股还是参股,自然形成“私法人”制度;在战略性产业、公共生产及公共服务部门,可以建立“特殊法人”制度,既独立、自主经营,又贯彻政府的公告政策意图,着力改进民生,为全社会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共同条件。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在国有经济多元的目标集合中因法人制度差异突出其主要目标,不同类型的国有法人制度按照不同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另外,鉴于国有经济的特殊性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的收入简单参照国外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薪酬标准来设定是荒谬的,因为国有投资来源于国民税收,经营绩效也不完全取决于企业家才能,而在很大程度上与产业领域及国家政策意图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合作经济这一公有制载体形式,不断充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内涵,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这涉及农民、农村、农业中的合作经济与城市中的合作经济两个方面。
在农业、农村与农民中完善合作经济,主要是通过合作经济的充分发育,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彰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理念与原则,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了防止乡村干部以集体的名义侵犯承包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有利于推进二元经济转型,应当贯彻合作经济原则,发展农民自主组织,实行自主治理,解决共同利益关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特定地域的公有土地的使用者),由于生于斯、长于斯,存在共同利益,因此能够自主组织、自主治理,通过集体协商,解救共同的利益关切,从而能够在所有的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模式可以较好规避土地私有制和模糊的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由于村民世代依靠特定区域的土地资源生存,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对土地资源状况也有较完全的信息,因而能够根据可持续利用资源的需要制定合约。一般来说,人们在做出是否遵守合约的承诺时,属于一次博弈过程。在无组织、信息不可沟通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导致共同利益最小化。但在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中,其成员是在有组织、信息可沟通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并且由一次博弈转变为“重复博弈”,如果双方都能在第一次博弈中采取合作策略,并在以后的博弈中采取“权变策略”(即“一报还一报”),就能得到(合作、合作)的均衡,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搭便车、规避责任等机会主义行为在集体行动中普遍存在,是促使自治体成员采取合作策略必须克服的根本性问题。在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中,监督者通常由自治体成员担任,监督的效果与其成员的自身利益直接相关,既可以激励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也为其获取其他人自愿遵守合约的信息,采取“权变策略”提供了可能。在农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相信特定小区域的农民能够通过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来解决他们的共同利益关切,可以规避土地私有制和模糊的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这种制度安排当然不能说是最优的解决办法,但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说:“我们并不认为由占用者,而不是由外部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就会达成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但资源占用者提供的制度安排至少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解决方案。”[23]在我国农村,这种自主组织、自主治理,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健全一种一人一票、集体同意方可有所作为的合作经济治理架构,进而在合作经济充分发育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培养起农民的集体经济意识,为建立真正意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奠定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以此为基础的农地物权化,是发展自主组织、自主治理的合作经济的基础,而自主组织、自主治理也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催生出新的、更多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在城市非农产业中发展合作经济,主要是处理好合作制、股份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自华为公司。
一般认为华为公司(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由“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协议中也明确表明了其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华为也被认为是一家实行了“全员持股计划”的世界闻名的大公司。但事实上华为的“全员持股计划”并非“全员”持股。按照华为官方的201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为84187人,只占全部员工的56%(华为全球员工超过15万);另外,“全员控股”实际股东只有两个,一个是华为工会,一个是任正非先生。任正非先生作为公司个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同时,他也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任正非先生的总出资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员工参与持股计划,但并不直接持股,而是由华为工会委员会代为持股,这种股票被称为“虚拟受限股”,员工仅享有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无法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员工辞职股票由公司赎回,赎回价格等于认购价格。工会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的公司重大事项,由持股员工代表会审议并决策。持股员工代表会由全体持股员工代表组成,代表全体持股员工行使有关权利[24]。
应该说,任正非先生的做法是难能可贵的。作为华为的创始人,其个人股份只占了公司总股本的1.4%,绝大部分股份都按照其“高科技行业需要大家一起进行利益分享”的先进理念,由功勋员工持有并由华为工会代持,从而能建立起一支高度忠诚、稳定的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及优秀管理团队,打造了受全球瞩目和国民尊重的世界性大公司。论及企业性质,称之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比较准确。但是,56%的员工持股,使其具有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某种特征,但又仅仅局限于56%的员工建立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统一的股份合作关系,持股的56%的员工与另外44%的员工之间又呈现出雇佣劳动关系。称之为集体企业,则既颠覆了人们对集体企业的传统认知,也与集体所有制的理念不尽一致,至多可以说华为工会代表56%员工集体持股是一种类似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但由于持股份额的差异,在一定范围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实行按劳分配的集体经济原则也无从体现。可见,在非农产业,特别是新兴的高科技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理论与实践存在诸多模糊地带,这与改革开放以来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有关,也与集体所有制自身内涵不明、外延不清有密切关联。如何在合作经济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理念并探索出有效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在微观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经济出资到底应该怎样界定,华为工会代持股份是否为我们提供了某种解决方案?
(原载于《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年第6卷第6期)
【注释】
[1]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页。
[3]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26页。(www.xing528.com)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5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9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8~21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5~606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8~21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8~21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页。
[17]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4~525页。
[18]徐勇、赵德健:《创新集体: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99页。
[20]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85页。
[21]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列宁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67页。
[2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09页。
[23][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24]《华为2013年年报》,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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