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两种主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载体是国有经济,简而言之,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也不无道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现载体是合作经济,同样道理,也可以把合作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谓存在,是指事物持续地占据着时间和空间的状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要采取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两种存在形式,而不是另外的存在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理念和原则是什么,值得深入研究。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1]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也不可能停留于实用主义的解释,而必须回到马克思经典作家,重温科学社会主义语境下公有制的理念和原则。
全民所有制源于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的构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产生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马克思在亲自修订的《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中又进一步强调:“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3]。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础,马克思写道:“‘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的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4]根据马克思在其他地方的论述,“社会所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劳动和所有权的重新统一。公有制成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即只有“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5]。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存在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的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上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6]
公有制的另外一种存在形式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则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合作经济问题的论述有关。18世纪后期,合作运动在西欧兴起。19世纪60年代,合作运动有很大发展,并在工人运动中出现。这引起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高度关注,他们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取得的“一个更大的胜利”,“对于这些伟大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以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7]。马克思对合作工厂进行了系统的考察,认为合作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他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并且是“积极地扬弃的”。“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8]合作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9]。恩格斯在1886年致奥·贝贝尔的信中则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10]马克思与恩格斯都非常重视生产合作。“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贸易合作,不如从事生产合作。前者只能触及现代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11]尽管他们强调,“对于这些伟大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以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但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合作社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写道:“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负担。”因而,“要解放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但是,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他们不仅不会促进解放,而且恰恰相反,会继续在它的道路上设置种种障碍”[12]。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组织,“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13],并具有蜕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危险。因此,“为了避免合作社蜕化为通常的资产阶级的股份公司,每个企业的工人,都应当从收入中得到同样的份额,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14]。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合作制度才能成为广泛的、和谐的、自由的合作劳动制度。他写道:“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手中才能实现。”[15](www.xing528.com)
可见,在马克思的语境下,对工业中合作经济的认知与对股份公司的作用的认识类似,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氛围内的扬弃”[16],合作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笔者注)的过渡形式。关于农村农业农民中合作经济,马克思和恩格斯注意到当时西欧某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工业农业中出现的合作经济形式(如德国莱茵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写道:“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绝不会考虑用暴力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所有者一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向小农许诺,他们将得到现在就必须让他们明了的好处。”[17]这种判断与当时法德小农数量较多的实际有关,并给出一条经由合作经济改造小农经济的路径。但是,马克思并没有集体经济的概念。联系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的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消灭城乡差别的理念,农村中的合作经济也不过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建立农业自由人联合体,实现社会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明确提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是列宁。他认为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不能剥夺,应该通过合作社把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私有制改造成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这与俄国工业落后,工业与农业小生产数量众多的实际比较契合。中国工业与农业的小生产更是汪洋大海,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国对城市手工业者和个体农民也采取了经由合作社建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路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式。集体的理念,一是个体能够获得较好的发展,能够获得个体发展无法比拟的条件和基础。二是集体成员能够共同发展,在互利共生中获得个体的发展[18]。其核心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集体成员的平等、尊严和福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理念与原则是一致的,区别在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自由联合的范围。全民所有制是覆盖全社会的,与全体国民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实现福祉最大化的诉求有关;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则体现了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平等、成员福祉最大化的要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在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福祉的同时,还能够作为社会成员分享全民所有制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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