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两种公有制形式(也可以称之为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经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推进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不断探索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具体实现形式并使之日益多样化。这种努力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唤醒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回顾过去30多年关于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探索及实践过程,也可以发现:由于改革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性质,我们可能过多地关注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环节,而对于公有制存在形式以及从存在形式到实现形式的中间环节(载体形式)的关注度及其理论研究往往比较缺乏,也缺少基于社会主义理念的学理解释,进而造成把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其载体形式(如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载体形式;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的载体形式)简单等同,把公有制的载体形式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混同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逻辑混乱。道理很明显,如果对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载体形式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集体企业的承包、租赁、股份制、转让的过程中,就会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会因此成为腐败行为的重灾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确实可以不问姓“资”姓“社”,但不可避免地受到存在形式的深刻影响,其效果也将最终通过公有制存在形式是否更加巩固、完善得以检验。如果对公有制存在形式认知含混不清,关于实现形式的理论与实践就可能因为“失之毫厘”而“差之千里”,甚至可能成为损毁、瓦解公有制存在形式的过程。近年来披露的很多国有企业腐败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这种性质。在开启新的30年,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重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更要基于社会主义理念和原则对公有制存在形式及其载体形式进行学理解释及实践检验,并把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载体形式、实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通盘加以考量,使之成为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不是彼此割裂、互不关联的三层皮,真正实现在改革中完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让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国民共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