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活动离不开货币资本的注入,这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和最初的形式,但货币还不是资本。作为劳动价值论逻辑发展,马克思认为,货币资本只有购买到劳动力商品,并进入生产过程,才能够实现价值增殖,完成货币到资本的化蛹为蝶的蜕变。所以,资本不是个人手中货币财富的堆积,资本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3]。不仅如此,资本运动还需要一个人格化的主体——资本家。“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占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他这个人,或不如说他的钱袋,是货币的出发点和复归点。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4]
资本人格化,意味着财产责任和权益,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一个重要特征。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也不论不同所有制背景下的具体财产组织形式怎样变化。例如,采取单人业主制,或合伙制,或股份制。只要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资本投入与产出,都需要资本人格化的主体,或者是资本人格化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的问题。私有制企业,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广泛存在,资本人格化也面临一系列的矛盾,但从总体上说,资本的人格化主体并未虚化,只是一个具体制度安排选择问题;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过程中,公有制企业资本人格化的制度安排则显得特别重要。据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国有经济的具体形式——国有企业的资本人格化主体当然不是诸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之类的企业家,也不是国资委就可以担负的。国有企业资本人格化的具体方式及方法值得探讨。而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建立基于国民授权的、全民所有制资产的运营委员会应该是可能的改革方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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