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生产经营者的投资、生产及经营行为,还是一般居民个人的收入、消费、储蓄及投资行为,都是在市场调节下进行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遵循市场交换关系实现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决定着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由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的作用所决定的市场运行过程,是微观经济活动发生的前提,也是这些活动的结果。所以,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与市场运行过程构成微观经济运行过程。在微观经济运行中,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影响着市场运行,市场机制又反过来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有赖于完善的市场体系以及市场组织等因素的保障,而市场体系和市场组织等市场因素的完善又离不开规范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有效支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运行当然遵循同样的机理。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微观经济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运行机理的某种独特性。特别是企业、农户这两种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更为明显。
从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来观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也具有两重性:一是由生产技术基础决定的企业成员在物质转换过程中的分工协作关系;二是由企业经济性质决定的、反映企业成员之间责权关系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微观表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公有制是居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企业成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为自己和社会的利益进行劳动。这是一种自主的联合劳动,互助互利,具有根本一致的利益,而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但是,企业成员的劳动能力不同,劳动岗位不同,劳动数量与质量有所差异,这些都会使企业成员之间的劳动存在差别,并且引起劳动成果和个人经济利益的差别。因此,公有制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是在劳动者利益根本一致的原则下,以承认个人利益为前提的一种互助互利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实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存在是微观经济活动的一大特征。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如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内部还存在着资本雇佣劳动关系。与此相应,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分配关系等,都打上了明显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印记。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约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其内部关系也具有某些特点。如,这些企业的劳动者不是完全丧失生产资料的无产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家的保护,在政治上与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地位,有权监督企业主是否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的理念和行为,也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刻影响而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某些特殊性。如果加以引导,可以培育、生长出十分积极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因素。
在企业层次的微观经济主体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关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功能定位、经营目标和运行效率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具有企业属性,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实现企业利润目标和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这是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一般属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必须体现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所有制属性,这决定了其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存在区别。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公有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能够按照社会的意志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适当调节,使其服务于实现国家整体目标,真正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是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特殊属性。
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作为企业的一般属性和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特殊属性,是理解国有企业功能目标、行为特征、运行机制以及效率评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从国有企业的二重属性出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既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又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要把社会主义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长处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和扬弃私有制的逻辑,发挥出国有经济制度的优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经济活动目标也具有双重性:其作为企业的一般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效率目标;其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还具有社会目标。(www.xing528.com)
由国有企业的二重属性所决定,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经济活动目标也是双重的。对于国有企业效率的认识和评价,也必须从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双重目标出发,而不是将国有企业简单等同于一般的企业。国有企业除了作为市场主体需要具有企业经营效率之外,更重要的是承担着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标,要区分国有企业的微观经营效率和宏观社会效益。
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也要进行二重分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就其本身性质来说,私营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以最大限度占有剩余价值为生产目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另一方面,我国的私营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及经济活动都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有了重要区别,已经纳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私营企业性质的二重性,决定了其经济活动的特征及其后果:一方面,私营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提供就业、缴纳税收、增加产品、满足人民需要以及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工人存在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它又是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共同富裕、有计划发展等本质要求有矛盾的,会导致贫富分化、劳资冲突、生产盲目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外资企业在资金融通、研究开发、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战略运营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我国通过大力发展外资企业,成功引进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极大推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外资企业是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来自于境外的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组织。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存在着垄断产品和服务价格、封杀投资对象国民族工业品牌、进行技术封锁和产业链控制,甚至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资料显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外资企业不仅利用品牌等竞争优势控制市场份额,还通过控制或垄断核心技术来攫取大量的利润。
农户是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从农户内部的经济关系来看,我国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制使农户成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其最重要经济效应,就是在集体和农户及农户之间形成了明确的经济利益。由于实行承包,农户收入的多寡,由其所获得的实际产量决定,而产量不仅受到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所投劳动的制约,还受到其所投物质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的影响,这必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决定了农户会根据实际情况多投入各种生产要素,进行高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农户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及自我约束机制。但是,在我国,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农户,不同于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个体农民。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户使用的土地,其终极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但并不能否定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性质。所以,不论赋予农户多少以及多大程度的土地财产权利,都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制度设计。农户的微观经济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外在约束,进而深刻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理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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