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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对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目前,承德市已追究问责47人,制订整改措施30余项。此外,政府应该鼓励新闻媒介参与监督工作,宣传ISO 14000相关信息和知识,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披露企业的不法行为。

政府、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对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5.1 政府配合企业的对策

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推行ISO 14000标准的积极性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如何才能做好既能引导企业积极推行ISO 14000标准又能诱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是摆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面前重要的任务。

5.1.1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增加立法监督主体

针对问题“环境立法有待完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从19世纪就开始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至今该方面的经验已十分成熟。主要可以利用的内容有:①围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进行约束、监督和控制的外部力量,建立该制度之后,经由政府批准的具有政府性质或涉及个人企业行为的所有项目都必须通过该制度的检核,通过在检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具体立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②实行公众监督立法。在美国,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主要由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共同执行,而我国主要的立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公民几乎没有实际权利参与到立法当中。公众参与立法能够动员全国人民共同监督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规脱离现实。同时,公众又能够通过参与立法了解更多和法律法规相关的内容,这样就能及时地监督企业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检举。

5.1.2 加强问责机制

针对问题“执法力度不足”,笔者提出加强问责机制的对策。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环保法进行了修订以来的第三次审议,强调了环境保护中政府的责任。但是各地政府互相包庇和推卸责任的现象还是十分严重,原因在于执法机关往往只对污染来源末端管理部门进行问责,并没有对和整个污染过程相关的部门进行问责。ISO 14000系列标准本身强调的就是对生产行为的整个过程进行环境管理建设,所以问责也必须和生产行为的整个过程挂钩,如发改委能源部应对企业生产利用资源和燃料时产生的污染问题进行问责,工业企业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进行问责,交通部门应对非绿色产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进行问责。问责应该采取“一票否决”制度,并且由上而下进行问责,避免被处理的问责当事人免职不免权。在这方面,河北承德市做得比较好,2013年该市下发了《承德市“两个环境”建设重点工作督察考核实施细则》,对承担“两个环境”建设重点任务的市直牵头部门、具体责任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督察考核。截至目前,承德市已追究问责47人,制订整改措施30余项。

5.1.3 设立技术研究基金和加强人才培养

针对问题“缺乏环保基础技术研究”,我国政府可以考虑通过利用对污染企业的罚款设立环境技术研究基金,一方面用于支持有关部门研发专项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大大减小了企业自主研发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例如美国的脱硫、脱氮技术,日本的除尘、垃圾处理技术,德国水污染处理技术等,都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领先技术;此外,该基金还可以用于培养环境技术研究方面的人才,鼓励专家和学者建立完善的理论体系,推广技术革新。对于国外受保护的先进技术,政府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人才进行学术交流,汲取研发经验,进行攻关工作。

5.1.4 通过价格、税收信贷激发市场宏观调控(www.xing528.com)

针对问题“缺少市场宏观调控”,可以考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在价格方面,政府可以出台一些力度较大的价格政策,使得各类要素资源能够按照市场规则的引导进行配置。如差别电价政策,抑制个别行业盲目消耗能源,激励积极采取低能耗措施或技术的行业高速发展,同时也缓解了国家煤、电、油的消耗压力。另外,可将排污收费制度变更为保证金制度,高额保证金可以促使企业在生产全过程约束自己的污染行为,而不是等到污染以后采取补偿方式缴费。在税收方面,调整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行业采取高税率,低污染低能耗行业采取低税率。扩大税费征收范围,可将仅限于矿产资源的税目扩展到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地热资源等。在信贷方面,对于积极认证或者实施ISO 14000标准体系,且具备还款能力的企业予以积极贷款支持。

5.1.5 定期评价认证机构和简化查处程序

针对问题“认证制度不健全”,笔者认为,认证机构获得认监委认可后,需要定期接受环监部门的评价。可以采取区域交叉评价的方法,地方环监部门不负责本区域认证部门的评价,防止徇私舞弊。评价做到独立、公正和合理,对于长期水平低下的机构予以淘汰,反之予以鼓励。提高认证人员从业资格的门槛,建立长期反复考核淘汰制度。统一规范收费标准,建立公开的咨询和举报信息平台,使收费透明化。此外,还可以发展非营利性质的认证机构,从中培养高素质的审核人才,树立业界权威。咨询和认证均为同一家机构,就好比裁判员和教练员都是同一个人,国家规定咨询和认证必须由两个不同机构完成,对于存在越权行为的机构,可以采取简化查处程序的措施,不需要上报国家认监委,省市环监部门直接就能够对违法机构进行查处。

5.2 社会组织要加强环境监督

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和公民的桥梁,社会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决定着政府和公民之间能否保持紧密的联系。在环境方面,我国已经申请和发展了许多社会组织,如中国环境保护协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自然之友等,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对管理社会组织事务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为社会组织对企业评价提供科学的标准,制定有效的监督途径;另一方面要对公民提交给社会组织的诉求有求必应,淡化问题或置之不理最终可能导致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从而失去其本身的存在价值。对于表现优秀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表彰,坚决取缔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培养人才,为加强国际交流提供一定的资金。此外,政府应该鼓励新闻媒介参与监督工作,宣传ISO 14000相关信息和知识,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披露企业的不法行为。

5.3 导入环境教育,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

美国人的绿色消费理念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这和他们的环境教育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早在1970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首部《环境教育法》,并将其导入学校基础教育中,成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环境教育并入各门学科中,并通过校内外的实践活动增强绿色观念,为国内市场培养潜在的绿色消费人群。一旦这种观念在民众中普及开来,无疑可以为绿色产品带来很好的效益,有力地打击污染型产品,激发企业认证和实施ISO 14000标准系列的积极性,打造绿色市场本身也是认证和实施ISO 14000的意义和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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