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在中国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但以城市土地为对象征收捐税,则是1866年由上海公共租界首开先例。1898年9月2日,德国在租界内实行土地增值税。1934年,国民政府选择试点城市试行地价税。从此,城市土地税收始为国家财源之一。
世界各国历史上的土地税,征收具体对象不同,有的按地租收入,有的按土地面积(中国亦如此),还有的按土地总收入、纯收入课征。到了近代,西方土地税以地价为征收对象,即采用地价税的形式,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因为近代化就意味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展开,城市发展使土地价格变化极快。按地价课税,富有弹性,可以保证税源与城市财政支出的同步增长。
民国以后,中国传统的田赋制度出现明显的混乱,偌大国土,1914年全国田税年收入总额才76,778,569元,1916年为97,206,000元。[30]而当时比中国面积小将近20倍的日本,全年地租总收入亦达7,000万元之多。(www.xing528.com)
一方面,在农村,军阀混战,民生无着,赋税却有增无减,各省自行其是,竞相加税,1912—1928年,田赋的征税率增加达39.3%。预征钱粮现象十分普遍,四川梓桐县在民国十五年(1926年)已预征至民国四十六年(1957年)的田赋,骇人听闻。[31]
另一方面,在城镇,尤其是沿海沿江的开埠城市,城市土地价值已日益显示出引人注目的增益,吸引着各方面的资金。然而,直至30年代初,包括上海、天津这样的大城市,迅速升值的华界土地竟没有任何税务负担——仍因循传统社会的宅基地免税制度,只对房屋抽取房捐,地捐一项竟为空白,结果土地增值的利益完全归所有者私人享有。一笔巨大财源尚未发掘。对此,孙中山早就指出,整理土地赋税是调整国家经济的关键。“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的地价税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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