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是金融业与房地产业联系的最普遍的形式,是一种间接投资。本书第4章介绍房地产业的经营方式时,也提到抵押贷款,是指外国房地产商运用资金的一种形式,本章特指银行业发放的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土地资产投资的主要方式,是土地使用者或开发者为长期购买或租赁、开发土地而举债,将土地所有权作为担保品,暂时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一经还清,所有权又回到债务人手中。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开发者来说,既可以贷到巨额资金,又可以保留财产;对于银行来说,接受土地为抵押品,不但能避免贷款受到损失,还能得到投资收益。
外国银行在中国吸收存款的范围较宽,放款的范围较窄,主要针对外商企业。但仅就房地产业来说,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有涉足,而且每家外国房地产公司的背后,往往都有外商银行做后盾。1936年外国银行在中国占有的房地产合13,265万元;8家英商地产公司在银行的透支达其资本额的 54.5%,3家美商房地产公司在银行的透支达其资本额的89.7%。[1]有的银行,如英商沙逊银行,完全是用土地投机的利润创办的,它所占有的地产占该行总资产的75%。外资银行投资土地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抵押贷款。上海的外资银行,如汇丰、花旗、东方汇理等,经常受理外国房地产商的抵押借款业务。汇丰银行放给业广地产公司的抵押贷款数额巨大,1935年达900余万银元。中国建业地产公司1921—1928年的借款,最低额为284万元,最高时达1,115万元。[2]1936年左右,上海外国房地产商在14家外商银行抵押的房地产值达12,128万元。相当于这些银行货物抵押价值的1.47倍。[3]本书第2章曾介绍的上海著名大地产商哈同,正是靠抵押贷款来扩大产业的。
由于外商银行一般不直接承押中国人的产业,它们向华商房地产企业的放款,是通过外国房地产商对中国银行和钱庄来做转抵押的。外国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借款利息为5—6厘,转手贷给中国人时,利息在8厘以上。由于贷放款数额很大,使外国房地产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金融机构的作用(关于外国房地产企业抵押贷款,详见第4章)。(www.xing528.com)
上海华资银行和大钱庄也十分热衷房地产抵押贷款。1906年福康钱庄的房地产抵押贷款36,500两,占其抵押贷款总额的11.5%。20年代,这个比例增加到20%左右。30年代后,除1938—1939年受战争影响房地产业不景气外,一般占50%左右,1936年占68%,1943—1944年高达97.3%。[4]可见,抵押贷款已成为上海金融界十分普遍的业务。本书第1章提到“道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最受欢迎的抵押品。
1934年上海房屋公会在“呈市参议会意见书”中载:“上海地产房主与内地完全不同,内地业主必有余财,方能置产,贻之子孙,世守其业,且契税较重,转移较少。上海则完全营业性质,以三四成之垫本,即可购置产业,向中外行商抵押六七成之借款……今以30万万之总数(此为美商普益地产公司1933年估计上海全市房地产总值;其中,地产价值10亿元,房产价值20亿元。见第2章第1节)。除少数中外业主及各银行所置产业不需抵押外,其余散户至少占 2/3,平均作六成抵押,已需12万万元之银根,此12万万元借款,无非摊在上海中外行商。”[5]上述对房地产抵押贷款总额需求的估计,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抵押贷款对上海房地产业的重要作用。
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抵押放款在其他大城市也很普遍。南京的银行界,不是直接投资于土地,就是专做土地抵押。南京益昌地产公司的资本额只有12万元,它能经营60—70万元的业务,全靠浙江兴业银行作后台。因此,它押进的地产,大部分转押给了浙江兴业银行。[6]汉口的中外金融机构,如东方汇理银行、义品银行、汉口邮政储金汇业局、大陆银行、中南银行、四明银行、交通银行、湖北官钱局等,都有较大的抵押贷款业务。其中,湖北官钱局所拥有的332栋房产中,因抵押而取得产权的有285栋,占85.8%,自建的房产只占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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