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造屋是指大地产商或土地所有人将土地出租,一般租期为15—30年,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地租,期满之后,土地连同地上建筑无条件归出租人所有。为了保证房屋质量,出租人有权对房屋的造价、建筑材料、施工过程及保险状况进行监督。
租地造屋的背景往往是这样的:土地出租人垄断较好地段的工地,但不愿承担建房出租的风险,或无力自建房屋,希望仅仅靠土地盈利,坐收地租,到期后还能得到一批房屋,而承租人则因地价太高无力购买,希望将土地承租过来,建房出租,然后用高额房租收回成本并取得盈利。双方相得益彰,故乐此不疲。在沿海沿江城市里,大都有这项营业,上海尤其盛行。
上海著名的四大百货公司中的永安公司和新新公司,都是在哈同洋行的地皮上租地建造的。1916年,港澳巨商郭氏兄弟,想在南京路先施公司对面建一座规模更大的百货公司——永安公司。看中的地皮正好是哈同所有。哈同不答应卖地,只同意租地造屋,其合同大体规定:土地共8亩有余,由永安公司承建,房屋不得低于6层,建筑材料要高级耐用,每年租金5万两,租期30年,期满之后全部建筑归哈同洋行。1946年租约期满时,哈同夫妇早已过世,其义子、产权继承人乔治·哈同逼迫永安公司交房,结果永安公司不得不以120万两黄金的代价,把这幢自己造的建筑连同地皮买了下来。[11](www.xing528.com)
从 1917年起,沙逊家族用租地造屋的办法,共出租土地 140.86亩,到1941年为止,收到地租约725万两,租约期满后获得里弄住宅和商业用房753幢、仓库11座、公寓1座、楼房2座,房屋面积共计138,338平方米。这些房屋的幢数相当于沙逊家族1949年以前在上海拥有房屋总数1,986幢的38%,占总面积54万平方米的25.6%。[12]
租地造屋的条件如此苛刻,而承租者巧用资金、精打细算,年均盈利上万元的也不乏其例。承租人主要是华人房地产商,其业务开展主要在二三十年代以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