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最大的特点就是物质上的不可移动性。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时易手的并不是土地房屋本身,而是这种财产权益的法律凭证。为了便于流通,这种凭证必须是科学、简单和明确的。因此,不动产权益的明晰是房地产市场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
这就是我们关注随租界的产生而出现的新型土地契证——“道契”的原因。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买卖土地当然要立契据。经官方收税盖印的,谓之“红契”,有法律效力,否则谓之“白契”,不能生效。经办此事的官方大都为各地县衙。登记税契后,土地所有人保有地契,县衙则绘制土地册籍,又称“鱼鳞册”,作为收赋税凭据。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至今保存着一份明代朱元璋时所绘制的天津县“鱼鳞册”,上面记载的鳞次栉比的地产历历在目。延续到近代,官方发放的土地契证名目颇繁,规格式样也不一致。下面以上海地区主要地契——田单为例。
田单,1855年制发,为早期上海民间拥有土地执业权的凭证。这是在当时小刀会起义军焚烧官方土地册籍,失去征税依据的情况下,重新登记造册时发行的。单上注有某保、某区、某图、某圩和某号,面积、亩分和执业人姓名。由于丈量不精确,四至往往含混不清,原业主或为逃税而少报面积,出现“单小地大”,或勾结地保,多报亩分,以侵占他人土地,造成“单大地小”,实际地亩与契纸常常不符。年深日久,保管不善,有些地契水浸发霉,破烂残缺,称为“烂单”。还有的田单,由于家庭成员分家析产,被裁剪成几片,几方各持一片,甚至一角,人称“割单”。也有的田单损毁遗失,另立一笔据为产权依据,称为“代单”。有的土地所有权虽经多次转移,而地契上业主名字从不更改,已无从根据地契来确定土地的归属。
类似的情况同样存在于当时通行的其他土地契证,诸如方单、印谕、部照、县照、司照、节课执照等。各种地契常常真伪难辨,只能凭当地保甲含糊作证,有时还会出现一地两属的现象。在出租、抵押时,买主常常为确认其可靠性大伤脑筋。为此,纠纷迭起,涉讼经年,难以判决。
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上述弊端,成为近代土地流通的一大障碍。梅光复先生曾在20世纪30年代初对汉口市的情况做一调查,描述了如下情景:“即旧市区域,经过辛亥兵燹及继续变迁,至凌乱不清。官厅既无整理土地之详细图册,以资考查,在人民方面仅凭相传老契,以辗转管业,土地四至,多与契据不符,且各种印契,自前清至今,有一二十种式样,各各不一,情形复杂,因之弊端丛生,土地信用丧失。重复典卖之事,时有所闻,四至不符之地,随时发现,正当之业主,不能获得产权之保障,典卖土地者,易滋欺伪之纠纷,故近年银行界,对于汉市土地投资,不愿放款,即土地买卖,亦多不易成交,几视买卖土地,为可畏之途,即或勉强成交,押款卖价均日趋低落,此实由土地信用未能巩固之所至也。”[8]
需要说明的是,在近代中国,房地产的产权主要指土地。地上建筑物,虽视为不动产,但不如土地固定。因此,从清政府一直到民国政府,所确认的不动产产权主要是土地产权,所发给的产权证也只有土地产权的证件。有建筑物的称为宅地,无建筑物的称为基地。在发生产权转移时,如地面上有建筑物,就在契纸上分别标明地价与建筑物价(一般称改良物价)若干,合共价若干,以凭申报纳税。因此,对于房屋产权,没有专门颁发的凭证。
直到1847年,为适应租界的需要,一种全新的土地契证才在上海诞生,就是所谓“道契”,即永租契。
道契是中国官方为解决外国人在上海租界永租土地所需,制作的一种特殊契证,因为此证只有上海海关道有权制发,所以俗称“道契”。道契的样式于1847年由中外双方共同认可,办理道契的手续是:由租地外国人与原业主商定地价,原业主将执业田单或方单交给外方,同时,双方订立永远出租契两纸,并由当地值年地保证明,附带草图,划出地形,详载四至,再由租地外商呈请领事馆转换道契。领事馆一面将此件送中方办理道契机关查核,一面咨照租界工部局丈量出图样一纸,交租地外商查看无误后,由领事馆备文给中国办理道契机关,并附契纸三张及地图,中方核实后,在此契纸上盖印。这三张契纸左角分别注有“上、中、下”字样,以中契存中国机关,上契存领事馆,下契由租地外商保存,手续方完毕。
道契依照西方现代立契方式,与中国传统地契相比,有如下进步:
1.采取科学测绘方法,附有精确图纸,四至明确,避免纠纷;(www.xing528.com)
2.交割手续简单,避免了保甲、中证人等含混舞弊;
3.道契证件易于验证,切实可信,很难伪造。
上述特点符合房地产市场的要求,大大便利了房地产流通,一时成为受人高度信任的土地凭证。加上道契作为外商的财产凭证,受到租界特权的保护,持有道契者除向租界当局交纳年租外,没有任何其他税费,比持有田单的中国人负担轻得多。这就使得上海租界内中国业主也希望将自己的田单、方单转换为道契。由于道契只对外国人发放,后来就出现了“挂名洋商道契”,即由外国人出面,挂名代为中国业主领取。因请求转换道契的华人越来越多,代领道契的手续竟然发展为一项专门的营业,涉及的土地也超出了租界的范围,一些外商因从中收取手续费而大发其财。直到抗战前后,道契的身价有增无减。
不仅仅是上海,在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汉口的法租界、天津的日租界,也出现了类似的立契方式,只不过有的是叫“县契”,由县衙盖印而已。在天津和广州英租界,则通行用英文出具的租期99年的“皇家租契”。
章乃器先生在《上海地产之今昔》一文中曾经感叹:“上海过去的情形是怎样呢?在半殖民地经济组织下,外商银行负起一大部分中央银行的任务;而外商银行所认可的周转工具,就是‘道契’和外商产业证券。只要你手里有道契或者上海电力公司和上海电话公司一类的债券,资金的周转往往不成问题。钱庄股东只要能拿的出道契,钱庄就不至周转不灵;银行或者钱庄受押下来道契一旦需要资金,马上可以拿到外商银行里去转押。在那个时候,道契的地位,几乎和别国金融市场里的第一流票据或者证券差不多,成为上海金融市场上数量最大而流通最易的信用工具。”[9]
由于道契成了像金条一样受人欢迎的资产抵押物,能随时在银行抵押换钱,便可在市场上畅行无阻地流通了。当时的上海成为国内最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很大程度上与道契有关。
道契出现的意义非同一般。它标志着从传统土地契证到现代土地契证的飞跃。
按照土地经济学市场学派的观点,产权明晰的土地凭证,是土地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道契的关键特征,在于它的产权明晰且受到法律保护,具备了作为商品进行自由买卖的前提条件。
在过去的学术研究中,人们只看到道契的信誉高,便于抵押,但还未有人从土地经济学的角度,注意它的这种特征在土地商品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而这一点,恰是本书的关注点。由此意识到,当年中外双方在订立租界土地文契的同时,不仅创造了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益凭证,而且引进了一整套从土地申报、测绘到注册等较为科学的地籍管理制度,从而为土地商品流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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