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货首先要落实货源,目前在我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型企业的备货,另一种是贸易型企业的备货。
一、生产型企业备货
如果出口商本身就是厂商,在合同订立后或接受信用证之后,应及时安排生产或加工。一般是向生产加工或仓储部门下达出口货物明细单(样本4-1)(在有些企业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该部门按明细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包装、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明细单是进出口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生产或加工合同货物时,出口商(厂商)必须依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品质、数量、规格、包装条件组织生产或加工,以确保货物与合同或信用证相符。
样本4-1 出口货物明细单
二、贸易型企业备货
如果出口商本身不是厂商,即无法生产或加工合同货物,则必须寻找相关厂商购进合同货物。在购进货物时应与选定的生产或加工工厂订立购货合同,一般称之为订货单(Purchase Order)(样本4-2)。这种订货单可分为预约订货单与现货订货单两种。
(一)预约订货单
预约订货单是指在向国外报价之前,预先请供货厂商向出口商报价,出口商在此基础上,按照前述报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出口价格,再向国外报价。一旦国外进口商接受报价并与出口商订立了买卖合同,或出口商接受了信用证,出口商再向国内供货厂商下订货单。预约订货单的优点是,可以避免买卖合同订立后,无法或无法及时在国内购进合同货物或必须以高价购货的风险,以至于陷于被动局面的窘境。
(二)现货订货单
现货订货单是指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订立了买卖合同后,或接受了信用证之后,再向国内供货厂商下订单订购合同货物。这种订货方法比较适合货源充足、售价较稳定的情形。如果货源紧缺,售价波动大,就不宜采用这种方法。所以,存在一定局限性,就是一旦国内无法购进合同货物,或必须高价购进货物,则出口商可能面临违约或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的风险。
小贴士
出口商选择订货厂商注意事项
工厂应尽可能靠近装运地(港)。
生产或加工技术先进,确保货物品质。
货物的价格具有竞争力。
交货及时。
资信程度较高。
能够提供样品,优质的售后服务。
能够与出口商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
样本4-2 订货单
ABC IMP.&EXP. Trading Co.,Ltd.
(ABC进出口贸易公司)
订货单
Fax:010—6232××××Date:2020. 6.12
Tel No.:010—6232××××No.:1234
供货厂商:XYZ制衣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路500号
电话:010—8826××××
兹向贵公司订购下列产品,并按以下条款接受:
(1)品名:男式T恤衫。
(2)规格:180/100A(品质要求见附件)。
(3)数量:300打。
(4)单价:人民币(¥)600.00/打。
(5)总价:人民币(¥)180000.00(壹拾捌万元整)。
(6)包装:每打装一盒,每50盒装一纸箱。
唛头:
(7)交货期:2020年10月底之前交货,若延期交货导致本公司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交货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25号。
(9)检验检疫:交货前请办妥国家质检局合格证明;所交货物应与品质附件相符;若遭受进口商索赔,由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0)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扣总价0.5%。
(11)知识产权:若涉及知识产权指控,由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2)付款:本公司预付订金人民币20000.00元,招商银行支票支付,余款待押汇后一次付清。
供货厂商:
订货方:(www.xing528.com)
XYZ制衣有限公司
ABC IMP.&EXP. Trading Co.,Ltd.
(ABC进出口贸易公司)
三、合理安排备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时间务必要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船期,进行妥善安排。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凡出口合同规定收到买方信用证后若干天内交货的,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以防被动,应督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开到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后,还必须抓紧时间审核,认可后及时安排生产、组织进货和办理装运。
至于是将合同货物全部一次装运,还是分期分批装运,也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一般理解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必须将合同货物全部一次装运。但是,有时由于交易数量较大,为便于卖方备货、安排装运和适应买方使用或转销的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也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授权卖方酌情掌握是否分期或分批装运,必要时也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分期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方法。有的合同在规定允许分期分批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分期分批的时间和数量,对此,卖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分期时间和逐批数量装运。如果卖方对其中任何一期或多期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装运义务,买方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和卖方违约的具体情况,要求损害赔偿和/或对某一期交货的合同宣告无效,或对该期以及今后未交各期的合同宣告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对已交或未交各期的整个合同宣告无效(《公约》第73条)。例如,出售的是大型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设备的各部件分别装箱,分期交货,待各期交付的货物到齐后,在买方的所在地组装。如其中有一期未交付或交付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又无法通过修理或替换来加以弥补,由于各期交付的货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缺少了任何一期交付的货物的部件,整机就无法组装,因而使买方无法达到定约时的预想目的,这样构成了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约,买方自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对已交的货物,买方也应有权退还给卖方,已付货款也可向卖方收回。
UCP600第32条对分期装运(Installment Shipment)也有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在所允许的期间内支取或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任何各期终止有效。”上述规定与《公约》第73条(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四、备货时不容忽视的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企业领导,都想拓宽自己的海外市场,希望自己的产品能够销售到海外,但你是否想过,在产品出口之前,除了要按时、按质、按量备好货,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知识产权。近年来,我国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带来的血的教训频见报端。
(一)备货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案例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近似商标侵权。客户A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休闲鞋,申报为无牌。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四条纹”标识的休闲鞋3000双,价值近10万元人民币。海关向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发送确认函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阿迪达斯“三斜杠”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调查后认为,该图形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阿迪达斯“三斜杠”构成近似,并做出认定侵权的处罚决定。
案例2:盲目接单加工侵权。杭州某工具生产企业为一家伊朗外商生产了一批手提式电钻和手提式角磨共计6610台,伊朗外商要求在手提式电钻上标注“BOSCH”标识、在手提式电钻角磨上标注“BOOCSH”标识,并提供了货物外包装和标签的图样。该企业接到订单后完全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了货物,用客户提供的外包装和标签在自己工厂进行包装,结果在申报出口时被上海海关查获。BOSCH图形和BOSCH商标权利人——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侵权。
案例3:认证标准侵权。客户B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源线,申报为无牌。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UL及图形”商标的电源线30箱2000根,价值3.5万元人民币。海关向UL公司发送确认函后,UL公司认为客户出口的电源线上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的“UL及图形”相同,构成侵权。
案例4:跨境电商侵权。本来打算在2015年年底节日期间大赚一笔的中国平衡车生产企业突遭噩耗,全球电商巨头亚马逊开始下架这种产品,而且追溯到此前已经收到货的买家也可以全额退款,退款来源则直接从这些中国制造商的账户上扣除。在中国平衡车生产最为密集的深圳,据称有中国供应商在一夜之间就被亚马逊退走了6万英镑,折合人民币接近60万元,可谓血本无归。而这次平衡车被整体下架的主要原因是专利纠纷。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自主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经营,也会导致加重企业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侵权案件也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图4-2)。
图4-2 知识产权侵权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很多企业认为我的商标又跟他的不完全一样,算不上侵权。殊不知,近似也蕴含风险,山寨也可能构成侵权!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在“音”“形”“义(意)”上有所相同或近似,或者其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近似商标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极大。
有的企业喜欢大批量接订单,并“照单全收”,这种做法有很大风险。如果没有审核所加工品牌的知识产权状况就盲目接单、生产并申报出口,侵权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外贸行业中常说的认证标准(详见本章第二节中的“凭标准买卖”),如UL、RU、HDMI、Bluetooth等,权利人都已经在中国合法注册并在海关总署备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证明商标”。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侵权上述知识产权的,都会依法予以查扣。
此外,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一般外贸公司出口的商品只要不侵犯中国知识产权及目的国知识产权即可。但有的商标,尤其是不被公众所知的商标,有可能是在欧美国家注册的商标,为了加强保护,该商标在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注册,受到全球保护。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电商出口侵权事件频发,不仅使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中小卖家损失惨重,也对电商出口的整体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跨境电商以中小企业为主,一方面缺乏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另一方面由于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侵权的风险大大增加。甚至于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在电商平台上售卖仿品和假冒商品。在互联网背景下,一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风波,往往涉案企业数量多,范围广。
(二)知识产权风险应对
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的风险与纠纷,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1.加强知识产权检索与预警
生产企业可以在接到国外客户委托生产并使用指定商标出口的订单后,登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图4-3)查询相关商标的海关备案情况,也可通过专利检索进一步确认知识产权相关情况,确保货物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后才可生产。
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取得的出口国和加工地国的全年授权证明。如果委托方是持有人,应当要求其提供商标注册证,并查询加工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注册人与授权方是否一致,确保相关货物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如果委托方是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应要求对方提供许可合同。
相关链接
知识产权“两步查询法”
广大进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了解相对较少,不具备准确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这里推荐的“两步查询法”,简单易学,能够帮助企业提前防范99%的进出口侵权风险。
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和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海关主动保护的案件比例占99%,前提是知识产权已在中国海关备案。因此,我们分“两步走”防范此类侵权风险:
第一步:查询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地址:http://202.127.48.148/zscq/search/jsp/vBrandSearchIndex.jsp。如知识产权未备案,除非权利人提起依申请保护,即使海关查验发现,也不会主动保护,侵权风险不大。如知识产权已备案,企业就要详细比对进出口货物与备案知识产权的商品类别了。
第二步:查询进出口货物与知识产权备案的商品类别是否属于同一大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表)地址:http://www.sbfl.cn/。进出口货物与知识产权备案的商品类别不属于同一大类,如进出口货物是服装鞋帽,属于第25类,备案知识产权属于第18类,即使知识产权已备案,海关也不会主动保护。进出口货物与知识产权备案的商品类别属于同一大类,即使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中没有具体列明,海关也会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2.合同缔结管理
尽管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制定取决于缔约双方实力对比,但进出口企业在议价能力范围内还是应该尽量从知识产权归属审查、风险承担、赔偿、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方面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切不可随意使用国外客户的格式版本。外贸公司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合同中应签订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规定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担知识产权责任,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追偿。
3.海关备案
我国90%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由海关发现,因此进出口企业在保护自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充分重视海关的作用,提前做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登记(图4-3),积极向海关提供侵权线索,适时提出诉讼。与此同时,在接到针对企业自身的侵权投诉或通知后,迅速做出反应,与海关取得充分沟通并及时提供担保,力争将损失降至最低,避免国外客户的高额违约索赔。
图4-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4.对国外买家进行资信调查,检查对方是否有过侵权劣迹
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往往才发现国外委托方其实可能只是一个“皮包公司”,当权利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的时候,作为侵权行为人之一的国外委托方突然销声匿迹了,那么权利人会向国内外贸加工企业主张所有权利,国内企业为此也吃尽了苦头。
在外贸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广大进出口企业应逐步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或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评估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