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 经济发展、 社会和谐、 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 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问题;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就是关注公众的健康与幸福、关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注民族的命运与未来。 历史的发展启示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看待和把握食品安全工作。
一、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从食品消费的角度看, 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食品消费属于全民性消费, 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需要消费一定数量的食品, 以获取其生命存续和健康保障所需要的各种营养; 食品消费属于终身性消费, 人从出生到死亡, 几乎在其生命的全周期都需要消费食品; 食品消费属于必需性消费, 人类要健康地生存, 就必须消费食品, 且这种消费不分民族、 年龄、 性别、 贫富、 强弱; 食品消费属于一次性消费, 食品安全不能通过人体来进行验证, 食品一经消费就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影响。食品在消费之前必须是安全的。 由此可见, 在人类所创造的各类产品中还没有其他任何产品与每一个人的每一天有如此直接、 广泛、 必要、 重要的联系, 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 人类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大体经历了生命安全、公共安全、 国家安全和人类安全的发展阶段。 与这些阶段的演变相适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主体也在不断地扩展着。 在生命安全认知阶段, 关注食品安全的主体主要是食品的生产者、 经营者、 消费者以及食品安全的管理者、 服务者; 在公共安全认知阶段, 关注食品安全的主体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信息管理、 舆论引导、 犯罪侦查等公共安全部门的关注明显提升。 在这一阶段, 食品行业协会、 学术团体、 消费者保护组织等社会权利机构的参与监督意识空前高涨, 社会共治的要求日趋强烈; 在国家安全认知阶段, 关注食品安全主体的层次不断提升, 科学技术、 国家安全等部门积极投入; 在人类安全认知阶段, 食品安全关注主体的影响不断扩大,不同国家和地区、 国际组织和机构, 都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从重大的社会问题、 重大的经济问题、 重大的民生问题到重大的政治问题、 重大的国际问题, 关注食品安全的主体范围在拓展、 层级在提升、 影响在扩大。 今天, 食品企业、 行业协会、 监管机构、 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 新闻媒体、 消费者等都是食品安全的利益相关者。
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这一重要命题无时无刻不在告诫我们, 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问题, 而最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问题。 首先, 应当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食品安全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 但食品安全与人的生存权紧密相连, 是维持健康的最低保障和强制要求。 安全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公约数。 突破食品安全底线, 食品存在的基础就会发生动摇, 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就可能荡然无存。 维护食品安全, 既是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也是维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利益。 其次, 应当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障食品安全应当成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价值追求。 价值是指引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钥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每个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追求, 但安全完全可以成为各利益相关者共同的价值追求。 离开安全这一基础性、 根本性保障, 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追求将是 “缘木求鱼” “水中捞月”。
二、建立最紧密的食品安全命运共同体(https://www.xing528.com)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食品安全领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试验田、 前行者。 从全球的角度来看, 今天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多样性、 广泛性、 复杂性、 叠加性、 高发性等特征, 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更复杂、 更敏感、 更艰巨、 更急迫。 在这一形势下, 必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推动建立新型治理关系, 实现食品社会共治的大格局。
首先, 应当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新理念。 理念是事物运行的灵魂。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是我国社会建设理念的重大进步。 当今社会, 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复杂, 食品安全风险来源的广泛性、 食品安全风险影响的社会性、 食品安全治理措施的综合性等多种因素, 决定了食品安全应当实行社会治理。 在新的历史时期, 食品安全关系已不再仅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命令与服从的简单线性关系, 而是企业、 政府、 社会之间互助与互动的复杂网状关系。 这种特殊结构正不断塑造着各利益相关者间平等、 合作、 伙伴的新型关系, 从而构造出互动、 互助、 互利的新型格局。 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建设, 加快构建企业负责、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部门协同、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 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共治大格局。 《食品安全法》 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 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推动行业诚信自律, 宣传、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 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其次, 应当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新机制。 机制是事物运行的动力。 为使纸面上的治理理念转化为行动中的治理实践, 应当加快建立激励与约束、褒奖与惩戒、 动力与压力、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努力使食品安全治理资源和治理力量整合起来, 使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落实下去, 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快完善多元参与机制、 有奖举报机制、 责任保险机制、 部门协同机制、 区域协作机制、 案件移送机制、 行刑衔接机制等, 通过有效的平台和载体, 为多方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 要充分运用民事法律手段, 在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建立连带法律关系, 使各类食品安全主体从最紧密的责任共同体成为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 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法律义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设计、 制作、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时有虚假宣传行为、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食品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认证结论进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但如何建立起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 还需要多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应当看到,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已经建立, 但更为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 对此, 必须坚持大健康观、 大安全观、 大社会观、 大治理观, 通过更加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 协调好政府、 部门、企业、 行业、 公众、 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 努力形成纵横交错、 密切协作、 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 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1] 本文为2015年10月食品安全法治讲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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