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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管理是指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这样不仅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管理,也有助于用人、留人的人力资源工作。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李×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

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

劳动关系管理是指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劳动关系之所以重要,除了因为它具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受国家法律调控以外,还因为其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关键的作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所有管理者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深刻认识到,有效管理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形成一种良好的劳动关系双方,具备深刻意义。

(一)确保有效实现企业的基本使命

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形成了非常密切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企业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要给所在社区提供就业机会,为其雇用的员工提供一个施展才华和能力、获得收入、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如果企业连员工的基本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都无法兑现,恣意损伤员工的自尊和人格,企业的存在本身就失去了合法性和根本价值。

(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罢工、劳动生产率、核心员工离职、员工破坏或拿走企业的财务都是对企业赢利能力的明显破坏,而这些问题的避免有赖于良好地处理劳动关系。

(三)减少或避免劳动关系纠纷

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可以使员工在一个心情愉快的环境中工作,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能够较好地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劳动关系中的纠纷为什么会激化,到了非上法庭去解决不可的地步。研究表明,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感觉自己是否得到了有尊严、受尊重的对待。如果劳动关系处理得好,在一旦出现问题的时候,企业仍然可以与员工协商,可以在管理的范畴内解决,而不用诉至法庭,这样就可以找到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解决。

(四)有助于加强与完善人力资源的日常管理(www.xing528.com)

管理人员对劳动关系有恰当的理解,并具备解决相应问题的技能,在面临很多现实管理问题就能够处变不惊、得心应手。比如,有些公司通过强调健康积极的企业价值观,增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谐的上下级关系,对员工不经意的关心,营造开心愉快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在公司享受到家庭一般的温暖,使员工对公司滋生出一种不离不弃的感情。这样不仅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管理,也有助于用人、留人的人力资源工作。

(五)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管理者必须意识到,劳动者权利受到保护、发展健康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生存、发展、提高劳动水平的必备条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都是有利的。特别是在知识型员工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赢得员工的认同和合作,是所有企业获得成功的必由之路。早在1911年,泰勒就在美国众议院听证会上介绍科学管理的精髓,表明它实际上是一场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精神革命”。他说:“在科学管理下,双方思想态度发生巨大革命。它表现在双方都将眼睛从重于一切的盈余分配转移到增加盈余上,努力增加足够的盈余,使双方没有必要再为如何分配而争吵。他们开始看到,如果他们不再相互对立,而是齐心协力,那么由他们共同创造出来的盈余就会多得真正惊人。他们双方都会意识到,如果用友好合作和互相帮助代替敌对和冲突,他们就能够共同使这种盈余比过去有巨大的增长,从而有充足的余地来大大提高工人的工资;同样,大大增加了工厂的利润。先生们,这就是伟大思想革命的开始。它是走向科学管理的第一步。这种革命就是完全改变双方的思想态度;用和平代替战争,用真诚的兄弟般的合作代替争论和冲突;用齐心协力代替相互对立,用相互信任代替猜疑戒备,双方变成朋友而不是敌人。我认为这就是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泰勒的这番言论和我们中国的古训“家和万事兴”真正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劳动关系管理,事实上,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急员工之所急、想员工之所想,充分尊重、兑现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才能从浅到深地在各个层次上激励员工,使员工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愿意与工作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甚至情感共同体,这才是高境界和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

【实践案例】

李×与大地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李×工作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李×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公司与李×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2 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李×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李×应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1 8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培训结束后,李×仍在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李×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接到李×的辞职报告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与李×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在公司安心工作;并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李×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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