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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解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中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对加班工资计算和工资分配原则等做出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www.xing528.com)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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