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并是一种非常关键的治理机制,它可以导致合并后的公司价值大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价值的简单算术之和,而且,收购兼并的目标公司往往是绩效较差的公司,成功的收购将可以更换原公司经理,因而被认为是控制经理的最有效方法之一(Martin and MeConnell,1991;Shleifer and Vishny,1997)。毫无疑问,购并频率直接影响了公司经理的更换频率。一股而言,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公司,成为收购兼并的目标公司的可能性往往相对较小。斯塔茨(Stulz,1988)得出结论认为,经理所持的股份比例越多,则收购方标价收购该公司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越小。而且在收购成功的情况下,收购者需要额外支付的金额也越大,这表明了控股股东对收购兼并的抵制心态。在该公司是由其创始人或创始人的子孙持有控股股权的情况下,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除非该公司的财务情况已非常恶劣,公司也已濒临绝境了。
另一方面,股权分散对于收购兼并非常有利。分散的股权使得收购方极易标价收购而获得成功。这也就是在英美两国收购兼并作为一种重要的机制被企业界普遍使用的原因。在这两个国家里,公司由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所控制的情况相对较少,这与德国和日本的情形相反。同时,可能与股权分散相辅相成的是,英美两国均拥有大而流通性好的资本市场。这也为收购兼并的流行打下了基础。(www.xing528.com)
在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拥有几个大股东的情况下,情况趋于复杂化。毫无疑问,对于外部收购者(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的收购者)而言,拥有大股东的公司的大股东对他的收购会产生异议,或许会要求提高收购价,因而阻止收购的成功。但若收购者为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则可能有利于其收购的成功,因为一方面收购方已拥有了不小的股权,只要获取另外一小部分股权,便可以获得成功,这就减少了收购方的成本;另一方面,收购方作为大股东之一,对被收购公司的情况定会有所了解,这对他的收购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施雷佛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86)甚至认为,取得大股东地位是收购方收购成功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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