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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风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以中铁建在沙特阿拉伯为例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指投资方的企业由于投资国家的政策法律约束和变化而在投资过程中受到的影响。政策法律风险,顾名思义,即包括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紧密联系。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但在2010年10月26日,上交所和港交所同时发布公告称中铁建在沙特阿拉伯麦加的轻轨建设项目预计产生了41.53亿元人民币的巨额亏损。

政策法律风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以中铁建在沙特阿拉伯为例

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指投资方的企业由于投资国家的政策法律约束和变化而在投资过程中受到的影响。以投资手段中的跨国并购为例,东道国出于对本国企业和利益保护、国家经济主权维护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会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来制约其他国家对本国企业的并购行为。这些政策法律包括:技术壁垒、反垄断反倾销外汇管制、资源和环境保护、企业产权所有等,而这些也就是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政策法律风险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政策法律风险,顾名思义,即包括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紧密联系。其中,政策风险主要指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调控手段等,对企业的资本投资阶段造成的关税市场准入股权比例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企业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生疏,从而不按照该国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或者在适应过程中面临本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变动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因素。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

1.关税风险和市场准入风险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充分发挥WTO的“开放与规则”的推动作用,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优势作用下,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第一贸易大国。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包括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摩擦等等。贸易保护主义即是一些国家为了本国的经济政治发展需要,对其他国家企业的投资行为采取一系列贸易壁垒手段。2001年,阿根廷为保护本国轮胎产业,同时增加本国就业率、提高本国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对进口的轮胎产品的流程实施了非自动的许可制度,这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轮胎产业的出口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我国对阿根廷的轮胎出口总量大幅下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进口大国,我国企业需要面对的关税风险和市场准入风险则更加严重和突出。

2.股权风险

股权风险又被称为产权风险,它涵盖了海外投资的独资、参股和控股三种股(产)权形式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股权比例的风险。当今社会,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如拉丁美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本国企业被海外投资者所持股数量和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制。例如:①委内瑞拉方面,外国企业对委内瑞拉石油行业等重要行业的投资持股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然而最近几年,其对外国企业的持股比例限制却有多次变更,这无疑给我国的海外投资增加了风险。②东非肯尼亚方面,国家对农业项目的投资开发控股比例不能低于51%。③西非塞内加尔方面,贸易类公司的本国或本土持股比例不能低于51%。④南非方面,2002年,南非政府颁布新的矿业投资法案,法案规定所有外国企业对本国矿产行业投资建立的合资公司,都必须由当地的黑人组织团体(BEE团体)拥有股权达25%及以上和一票表决权,而且高级管理岗位必须由本地黑人员工担任等。这项法案的规定使我国的海外投资受到了不小阻碍。我国投资公司希望在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多数股权的持有来保证拥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最终话语权,但这项法案的规定直接导致我国企业即便投资也不拥有绝对管理权,这对我国在境外的资本发展极为不利。⑤尼日利亚方面,曾规定外国企业对本国石油行业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这个数值一直在上下浮动,最终确定为不能超过45%。

3.合同风险

作为法律风险中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合同风险存在于洽谈协商、起草拟定、合同签订和责任义务履行的各个环节中。下面将从两个案例进行具体阐述:(www.xing528.com)

(1)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波兰的项目

2009年6月,我国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下属的两个公司——中海外和中铁隧道,与上海建工公司、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DECMA)并称中海外联合体,联合中标波兰的报价4.72亿美元的A2项目,即波兰A2高速公路的A和C两个标段,当时工程预计于2012年5月31日前建成通车。由于该项目是我国首次在波兰参与的大型基建项目,中铁工一度将该项目视为打入欧洲高端市场的突破点,但在后期,该项目却成了中海外联合体的难言之隐。2011年6月,虽然中海外联合体需要为违约而承担3.94亿美元的损失,中海外总公司还是决定放弃A2公路的建设项目,也因此不得不承担了波兰雇主高达2.71亿美元的索赔和禁入波兰市场三年的惩罚。从合同风险的层面来分析,该项目的失败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为求中标而盲目低价,导致被动开工,由于中海外对中标势在必行,因此忽视波兰的当地区位因素,缺少对当地经济政治环境、施工环境、地质条件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盲目采取中国式夺标策略,以低价位签订了A2项目的整体项目合同。二是不平等的合同条款。由于波兰方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删除了一系列含有我国承包商权利的条款,包括承包商在实际工程量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况下,向业主方提出增加工程款或者补充支付费用的要求;承包商有权在业主延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双方对合同有争议的解决措施的FIDIC(国际工程中通用的合同条款)仲裁条款。波兰方不仅删除了这些条款以削减我国承包商的权利,还增加了波兰法院的审理条款,种种合同陷阱都极大地增加了我国合同的风险。三是项目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状况频出而受阻。A2项目施工路段是大量珍稀蛙类的生存聚居区,在负责C标段设计的波兰多罗咨询公司的要求下,中海外联合体需妥善处理这些珍稀蛙类的相关问题,包括提供保护、运送至安全区域、建设专门的大中型动物通道等,这一系列动物保护方面的问题也造成了中海外联合体的成本急剧提高和工期的整体拖延。

(2)中国铁建集团的沙特项目

2009年2月,中国铁建集团(以下简称“中铁建”)与沙特阿拉伯的城乡事务部共同签署了总金额约为17.7亿美元的《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合同》。项目要求,2010年11月13日,整条铁路应达到35%的运能:2011年5月,应达到100%的运能。但在2010年10月26日,上交所和港交所同时发布公告称中铁建在沙特阿拉伯麦加的轻轨建设项目预计产生了41.53亿元人民币的巨额亏损。这个数值标志着中国建筑公司有史以来的最大海外亏损数额。而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正是公司对合同风险的掌控力度不够。与以往在国内设计施工使用的单纯的承包工程相比,这次的项目使用的总承包模式是国际工程的模式,更加先进且国际化,但施工的合同风险也相对大得多。由于中铁建设投标该项目时,只是用了概念设计进行签约,并没有针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也没有进行充分的投标数据的采集,导致了投标的合同报价低于实际应需的工程款。而在合同实施的具体过程中,由于沙特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了整体工程量的增加和实施成本的逐步升高。另外,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中铁建在建设方面也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最终导致了巨额的项目亏损。

4.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对投资国(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产生侵犯而引发矛盾或由于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而受到损害的风险。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要面对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愈发严峻,投资国(东道国)公司通常利用本国企业具有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对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进而打压我国企业在该国的发展。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与东道国的企业频频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对东道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常识的知识和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认识。为此,我国企业需要承担巨额的诉讼成本及大量的经济赔偿。与此同时,我国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也面临着被东道国侵犯的危险,从而产生技术外溢的风险。技术外溢是指我国公司在进行跨国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对东道国提供相关的产品和技术支持,从而对该国的产业技术起到促进和提高的作用,因而导致了本国的产业和产品技术优势下降而产生的核心竞争力下降的风险。技术外溢的途径包括以下三种:①跨国企业对本地企业的业务指导、示范引发了技术上的关联效应,从而促进本地企业对跨国企业的模仿和学习;②本地企业为应对跨国企业在该地区的市场抢占,不断对自身技术进行新的研发和创新;③本地员工在跨国企业的任职和流动性造成了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等。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带动了我国“以市场换技术”发展战略的兴起,我国提出这一技术战略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用市场份额来引进外资企业,从而达到学习和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的目的。但由于外资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强、防止技术外溢,也采取了包括专利包围、技术转移限制等多种手段,从而限制了我国对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的技术学习。再加上我国技术创新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较弱,我国的整体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与国际大型的跨国公司相比还是相差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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