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投资审核风险,是指投资的东道国利用投资审核的形式,对投资者设置政治壁垒,对非本国的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构成障碍,达到阻碍投资甚至否定的目的。
1.美国方面
1975年,“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于美国成立。该委员会作为一个跨部门组织,由与美国政府相关的十几个部门组成,设立了一系列对外国在本国的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制度。CFIUS作为一个由政治政策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影响的组织,安全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经济机构,它的行事原则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CFIUS对我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审查极其严格,并以妨碍国家安全为由对大多数的投资进行了阻挠和妨碍。
2.澳大利亚方面
近年来,澳大利亚对外国的企业在其国家进行探测和开采矿产的投资出台了“双层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其他国家的企业必须在获得澳大利亚政府下设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同意后,才能够对其国家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在发现了有开采价值的矿藏之后,还需要向澳方政府进行申请,直到再次接受的审查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开采。其对我国企业的资产结构方面的审查则更为严格,澳大利亚方面明确规定,如果我国的企业的融资方式是以抵押在澳大利亚的固定资产从而获得我国国有银行的贷款的,那么这家企业则要受到来自FIRB的第三次审查。这些限制性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澳大利亚本国企业的首要利益,同时增强各国企业在澳投资的透明度。但这些限制性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对澳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据调查结果显示,澳大利亚的“双层审查”制度实施之后,主要审查机构涵盖了FIRB、劳工和环保机构等多个部门,审查对象包括了超过95%的在澳华资企业。随着澳大利亚审查制度的推行,我国在澳大利亚矿产领域的投资难度和风险都越来越大。
3.加拿大方面
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政府即开始了对外国资本在金融、电信、能源等领域的投资限制。2007年,加拿大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并购行为出台了明确的制度,该制度规定政府在外资企业的并购行为发生前对其进行投标审核,并限制对加拿大国家安全存在可能威胁的并购。2011年以来,受到该制度和政府审核的影响,我国的五矿集团对加拿大的EONT矿业公司的收购、中石油公司对其Encana Corp天然气公司的收购都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www.xing528.com)
4.德国方面
德国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有权对外资公司或者个人对德国本土企业的50%及以上的表决权或25%及以上的股份进行收购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收购行为强化了外资公司或个人的市场控制能力,那么该行为将被终止。
5.法国方面
法国政府设定了11个受保护产业,这些产业包括生物技术信息安全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产业等。2010年,法国设定了20家包括家乐福在内的跨国公司作为受保护企业,这些公司将受到保护从而避免被外国企业投资并购。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乃至全世界各个国家,对外国企业向本国涉及安全问题的行业和项目进行的审查,都是常见且通行的做法。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企业利益的考虑,做出了很多违背世界贸易公平和市场竞争自由的举动来阻碍其他国家的企业对本国市场的侵占,这无疑对我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形成了巨大阻碍。西方发达国家将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观点,使得他们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企业投资和并购行为的审查与控制力度增强。在自由贸易市场上,西方国家对我国企业的制裁频频增加,反倾销、反垄断调查也频频发生,使我国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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