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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贸易争端中对WTO机制利用不足,双边磋商难阻救济措施泛滥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国对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现状可以看出,在面临各国施加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壁垒时,中国将其申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明显不足,而通过双边磋商又难以有效阻止贸易救济措施泛滥的局面。通过案例分析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和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中,通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的,其所涉经济利益相对较小;诉讼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通常所涉经济利益较大。“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中国企业在贸易争端中对WTO机制利用不足,双边磋商难阻救济措施泛滥

从中国对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现状可以看出,在面临各国施加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壁垒时,中国将其申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明显不足,而通过双边磋商又难以有效阻止贸易救济措施泛滥的局面。相对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很是不足,中国还没有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相对于中国被诉案件的数量,中国申诉到WTO案件极不对称,中国在WTO中更多是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近年来,中国在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有所改进,开始向WTO申诉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显著少于欧美等国对中国的诉讼;中国还没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诉讼,而发展中国家却已开始向WTO对中国提起诉讼。

从中国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因素的影响起着重要的作用,申诉到WTO的案件通常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胜诉率高。政治因素的影响则不显著,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各种利益团体没有更好地对政府施加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因此,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双边磋商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尤其如此。由于发达国家利益集团等政治因素的作用,中国在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争端开始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案例分析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和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中,通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的,其所涉经济利益相对较小;诉讼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通常所涉经济利益较大。但是,企业或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造成对发达国家诉讼案件不足。在和发展中国家的争端中,通过双边磋商中国处于有利的地位,双边磋商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时间效率,中国无论是与印度还是韩国的争端,通过双边磋商都使贸易冲突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而在与阿根廷的贸易争端中,双边磋商一直没有取得结果。这也从另一侧面告诉我们,仅有双边磋商是无法有效解决所有争端的。

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政策启示: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以双边磋商为基础,进一步运用WTO争端机制,以改变频繁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造成的不利局面。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中,当中国在双边磋商中处于不利地位时,特别是在涉及与发达国家强大利益集团的争端时,要进一步增强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更多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改变针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申诉案件不对称的局面。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争端中,要在不断加强双边磋商的基础上,适当地对采取贸易救济措施较多的国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改变单纯依靠双边磋商的不利局面。行业协会在争端解决中要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使得争端引起政府的重视,通过更合理的途径解决争端。除了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还要积极利用区域协调机制(例如CAFTA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的争端,并且通过更广泛领域的区域谈判和多边谈判,充分发挥多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更好地解决针对中国的贸易争端,为中国贸易发展赢得更有利的环境

【注释】

[1]最新统计资料时间为1995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除非特别说明,以下2011年指的是2011年6月30日。

[2]www.wto.org。

[3]www.mofcom.gov.cn。

[4]www.cacs.gov.cn。

[5]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_meas_rep_exp_e.xls。

[6]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cacs/anjian/tebao.aspx?p=2。

[7]资料来源同①。

[8]因为中国在2001年12月11日才正式加入WTO,从2002年开始统计较为准确。

[9]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www.xing528.com)

[10]具有自由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发生的争端应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反之,通过区域组织。

[11]1995—2012年,中国对美国申诉8起案件,对欧盟申诉3起案件,资料来源:www.wto.org。

[12]从1995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美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中,其中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89起,位居首位,日本第二位为21起;同期,欧盟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采取的措施为74起,第二位的印度为17起。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_meas_rep_exp_e.xls。

[13]参见Luo和Yan(2007),中国成为继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后,允许私人企业对外国贸易壁垒(违反WTO规则)进行申请调查的第四个国家(地区)。

[14]例如在2011年两会期间,民生问题的关注度高达66.30%。复旦大学新闻文化网:http://www.fudan.edu.cn/fudannews/2011/0315/27234.html。

[15]所谓日落复审,指的是不改变反倾销措施,只裁定维持或取消该项措施。中国鞋网:http://www.cnxz.cn/news/top2007,141481.html。

[16]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zt050502/。

[17]“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即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tyre_2009/。

[18]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jjbxs/news/79.shtml。

[19]新浪 网:http://news.sina.com.cn/o/2006 02 28/13308323755s.shtml,http://news.sina.com.cn/o/2006 10 10/091510195931s.shtml。

[20]参考Luo和Yan(2007)。

[21]参考Ahn,Se-Young and Sohn,Kiyoun(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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