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2001年4月,日本宣布对中国的大葱、鲜香菇、蔺草席三种农产品实行200天的紧急进口限制,并可能对增加的进口配额实施高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实行临时保障措施。作为回应,中国于2001年6月对日本的汽车、手机和空调实施100%的惩罚性关税。经过多次双边磋商,2001年12月,中日最终就农产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当时日本自民党举行大选,欲借农产品保护拉拢农民的选票,但是中国反应强烈,对日本的出口强项进行报复,日本损失惨重,日本逐渐意识到对中国农产品进口限制得不偿失。双方经过多轮双边谈判,包括双方首脑举行的双边磋商和在“多哈回合”举行的部长级会谈等,日本的态度逐渐转变,希望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的意愿增强,在农产品紧急进口限制日期已到时,日本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中日双方在相互让步和妥协的基础上,终于在2001年12月21日就农产品争端的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回应,中国随后撤销了对日本采取的报复性关税,历时7个多月的农产品贸易争端在不断磋商的情况下最终得以解决。虽然当时中国已加入WTO,但是争端没有申诉到WTO。这是因为,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在漫长的诉讼时间内双方的损失更大。另外,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即使胜诉,得到的收益也很小,所以双方都更愿意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实力对于谈判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中国长期对日本保持贸易逆差,中方对于日本的报复能力强,迫使日本不断作出让步,所以在双边谈判中,报复能力强的一方在很大程度上会迫使对方作出让步。
案件博弈分析:在争端解决的双边谈判中,日本农民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日本政府开始在双边谈判中态度强硬,即日本接受要求的损失为S+CTB,双边谈判变得困难。这时中国可以采取报复措施,相对而言,中国市场对于日本更为重要,所以中国的报复措施对日本造成的损失大,对于日本威胁较大,即lB>S+CTB,最终日本作出让步。由于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中国的利益大于对日本采取报复措施,即S>bB,所以当bB<S<lB-CTB,双方通过双边解决争端更有利。由于申诉到WTO的收益小,甚至小于对日本采取贸易措施的收益,即,因此案件没有诉讼至WTO。如果中国行业协会的影响力更大,争端通过WTO解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为在双边磋商失败后,利益集团要求申诉到WTO的可能性增加(Davis,2005),即使争端通过WTO收益不大。这进一步表明,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经济因素的影响更大。(www.xing528.com)
案件结论:如果中国在双边谈判中具有优势,有较强的报复能力,迫使对方作出让步,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较为有利,中国没有必要诉讼至WTO。中国具有吸引力的国内市场使自身在双边谈判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这很好地解释了中国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的案例较多,特别是对欧美以外的国家(地区)更加青睐于双边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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