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受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的影响。在争端解决机制选择中,中国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不同于传统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盛斌(2002)对于中国贸易政策决策中各种利益因素作了全面的归纳:首先,政府目标和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而国内各种利益影响主要有中央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国内各类企业和公司、在华投资的外商企业以及一些特殊形式的利益团体、公众(消费者)。其次,国内利益影响因素中,非行政性的利益影响主要是边际的,取得影响力的前提是利益表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中央行政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利益影响则相对直接而明显。最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反映了一国的贸易政策。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博弈中,与发达国家政府目标函数不同的是,中国政府的目标函数对于生产者的权重较大,对于消费者的权重较小。这是由于生产者对于税收的重要性以及消费者过于分散,才造成这样的格局(盛斌,2002)。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中国政府追求目标函数最大化,对于不同的利益团体给予的权重不尽相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则是通过政治献金对政府决策施加压力。
对中国来说,各种利益团体的影响力虽然不像发达国家那么显著,但是企业积极与政府建立联系的纽带并施加影响,对于争端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Luo(2007)以中国为例,详细分析了企业和政府的相互作用对争端申诉到WTO的重要性。企业依靠政府部门把案件诉讼到WTO,而政府部门需要企业提供资金、政治和信息支持,私人企业和政府即使只是临时性的合作,企业也会在WTO中作为申诉方有强大的谈判力量。而企业和政府间联系纽带的缺乏,制约了发展中国家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途径。加入WTO后,中国政府着手与行业协会、企业紧密合作以解决贸易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中国商务部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13],允许私人企业向政府申请调查国外的贸易壁垒;当国外贸易壁垒存在时,将会通过双边磋商或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这有利于今后更有效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Luo指出,在启动反倾销程序前,中国企业很少组织起来,成立贸易协会以协调行动。但是,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例如,在中欧鞋类争端中,就可以看到行业协会活动的身影。在各种利益团体中,政府对国有企业赋予的权重最高,国有企业又被称为特殊利益集团(盛斌,2002)。政府的政治收益使其在执政中获得支持(蔡昉,2008)。近年来,中国民生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14],因此中国政府对于解决民生较为重视,给予的政治权重相对较大。
政治权重较高的部门或行业发生贸易争端时,由于双边磋商存在较高的政治让步成本,因此争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的难度较大。比如,欧盟对中国鞋类反倾销的争端中,中国行业协会积极对政府施加影响,最终争端起诉到WTO。而中美轮胎特保案涉及中国轮胎及相关产业10万人左右的就业问题,中美通过双边磋商没能解决争端。
中国“入世”前,在政治让步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双边磋商的难度很大,而在双边磋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报复的可能性会增加。比如,2001年中日农产品争端,由于严重影响到农民利益,中国政府较为重视。在双边磋商失败后,对日本的汽车、手机等产品征收了惩罚性关税。但是报复措施会升级甚至导致贸易战的发生,严重恶化双边贸易关系,导致两国关系恶化和政治福利的严重下降。所以,报复措施至多是临时性的,最终争端仍通过合作博弈予以解决。(www.xing528.com)
当中国将争端诉诸WTO时,与政治利益密切相关的争端通常是政府给予权重较高的部门,如关系国计民生问题,或者是涉及国有企业的争端,政府往往选择WTO。通过WTO谈判解决比在双边机制下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大。例如,2002年美国对钢铁保障措施案,由于我国钢铁行业国有经济比重较大,政府较为关注,最终和欧盟、日本等共同申诉至WTO。由于中国利益团体的影响不显著,所以实际中,中国诉诸WTO的案件政治因素不明显,但是在目标国利益集团的作用下,争端通过WTO谋求解决的可能性增加。
由于政治因素的存在使双边谈判难以解决的争端,通过诉讼解决的可能性增加。由于中国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力相对较小,因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使用双边磋商较多。除非受到目标国利益集团的影响,这对于实际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具有很好的解释力。例如,中日、中韩以及中欧、中美纺织品争端等,都是通过双边磋商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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