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壁垒时,企业要积极应对,并主动向政府申请进行调查,以更好地解决争端。“入世”之前,中国在面对贸易争端时,主要通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譬如,1997年,韩国对中国木糖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就是在中国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双方通过磋商圆满解决了这起争端。2000年7月31日,中韩就大蒜问题经过三轮双边谈判解决了双方的贸易争端。2001年,日本对中国三种农产品设限,中日经过多轮双边磋商于2001年12月21日最终达成一致。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个5年内,中国主要通过双边磋商机制解决争端。除了2002年和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就钢铁保障措施共同起诉美国外,中国没有单独运用过WTO争端解决机制。
2004年5月28日,中欧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了限制焦炭出口的问题。2005年6月11日,中欧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了纺织品的贸易争端。随后在2005年11月,中美双方就纺织品的贸易争端通过7轮双边谈判终于达成了协议。
印度于2010年5月对中国出口轮胎发起特保调查。此后,中国政府和印度进行了多层次的双边磋商和交流,最终印度于9月决定停止对中国轮胎的特保调查,这是中印双方通过双边努力解决争端的很好的先例。
2010年7月,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征收新的反倾销税,意味着自中国禁止进口阿根廷豆油后,两国贸易争端逐渐升级。虽然两国经过多轮双边谈判,但最终仍未能就此达成谅解。不过,双方也都没有将该争端诉至WTO。阿根廷声明重视和中国的双边关系,希望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两国的贸易争端问题。
到目前为止,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争端主要通过双边磋商解决,包括印度、土耳其、阿根廷等对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在区域措施方面,近年来开始加快发展。目前,中国已签署10个自贸区协定;另外,正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等就自贸协定展开积极磋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从2010全面建成后,为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新的选择,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补充。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建设。当前中国正在努力推动多哈谈判,“多哈回合”是WTO发起的第九轮多边贸易谈判,目前仍没有结束的迹象。多哈回合谈判难以取得进展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服务业的开放以及环境和劳工等新议题,特别是农产品的争端一度使谈判破裂。多哈谈判的难产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多哈谈判受阻的情况下,很多国家退而求其次,开始积极寻求区域和双边合作。相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区域组织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是不对称的,发展中国家利益更容易受损。中国在多哈谈判中做出了巨大努力和让步,并积极协调各方之间的矛盾,希望早日实现多边谈判取得成功,进而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并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机会。
在多哈谈判中,中国除了已经做出种种努力和承诺,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外,还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并希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因此,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中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加。
表6.4、表6.5显示,2001—2012年中国申诉到WTO的案件有11起,中国起诉到WTO案件数不仅少于发达国家(地区)中的美国(35)、欧盟(32)、加拿大(17),而且少于发展中国家中的阿根廷(15)、墨西哥(14)、巴西(13)。如果去除2001年数据[8],中国申诉的案件仍然少于阿根廷、墨西哥、巴西等。由此不难看出,中国遭受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位居世界前列,甚至高居榜首(反倾销、反补贴),但是申诉的案件显然不对称,甚至少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然而,作为被诉方,中国被起诉的案件排在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欧盟,在发展中国家最多。中国在WTO中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是不对称的。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WTO是头号被诉方。虽然2001—2012年欧盟和美国申诉数量少于被诉的数量,但是1995—2012年欧盟、美国申诉和被诉的数量基本相等,美国作为被诉方稍多于申诉方案件数量。这表明了在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很多国家把美国诉至WTO以保障自身权利。不过,2009年中国起诉到WTO的案件迅速增加到3起,同期美国、加拿大、欧盟申诉到WTO的案件均为2起,中国申诉到WTO的案件数最多,因此中国被称为“进攻性法律主义”(Harpaz,2010)。
表6.4 中国分别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的案件数量(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ind_dispu_cases_e.htm#results。
表6.5 2001—2012年作为申诉方前十位的国家申诉和被诉的案件数量
注:括号里的数据表示2001年案件数量。此外,长期来说(1995—2012),欧盟申诉和被诉案件数分别为87起、73起;美国申诉和被诉案件数分别为103起、119起。
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ind_dispu_cases_e.htm#results。
因此,中国今后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表6.6显示,中国诉讼至WTO的11起案件分别为:1起保障案、3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双反案件)、1起SPS案、3起反倾销案、1起特保案、2起反补贴案。中国起诉的案件主要是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其中反倾销总共为3起,反补贴2起。在11起案件中,申诉美国8起,欧盟3起。其中,中国胜诉7起[9],谈判解决2起,败诉1起,未结束案件1起,在通过裁决解决的案件中胜诉率为87.5%。在胜诉的案件中,主要为反倾销及双反案件。从上述争端解决效果中可以看出,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尽可能避免涉华贸易救济措施的泛滥。发展中国家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虽然处于显要位置,但目前中国还没有起诉过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例如印度、阿根廷、巴西等。中国起诉的国家都为发达国家(地区),其中美国最多。这也许是因为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对中国采取反倾销等各类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且中国对美国的巨额贸易顺差使得中国在双边磋商中处于不利地位。
表6.6 中国向WTO申诉的案件
注:特定产品双反措施包括:对中国产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SPS措施,即根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采取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ind_dispu_cases_e.htm#results。
与此同时,国外对中国的30起申诉案件中,国外赢得了12起;双方通过磋商解决的案件为10起;其他案件仍在谈判阶段或专家组调查阶段。在起诉中国的国家中,美国最多(15起),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6起)、加拿大(2起)、日本(2起)、墨西哥(4起)、危地马拉(1起)。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市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以及其内部各种利益集团的作用,它们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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