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运用统计、计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在统计分析中,自从WTO问世以来,美国依据“301条款”采取的单边措施明显减少,而对双边磋商、区域协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却不断增加,特别是WTO显著增多。美国在WTO中的胜诉率稍好于其他国家。美国不仅在区域协调中的胜诉率高于加拿大、墨西哥,而且在WTO中的胜诉率也优于加拿大和墨西哥。相对于其他国家,美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更具有优势,无论是对多种争端解决机制的综合运用,还是每种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争端时的应用情况。
在计量分析中,通过对双边和WTO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检验中发现,政治经济因素影响着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特别是政治因素的影响更为显著。与贸易伙伴存在贸易逆差时,美国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出口依赖于贸易伙伴时,则选择WTO;在政治献金、目标国就业率等政治因素影响较大时,同样诉诸WTO。
在案例分析中,这里主要通过对美国和日本、欧盟、加拿大、巴西、中国等争端案例的分析得出:过去美国对日本的单边行动较为成功,现在单边行动已风光不再,美国开始更多地通过WTO解决与日本的争端。由于欧盟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美、欧之间更多通过WTO解决争端,同时利用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解决那些较复杂的争端。在解决与NAFTA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时,则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对区域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在与巴西之间的贸易争端中,巴西利用WTO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对中国的贸易争端,在双边磋商失败后,美国更多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中国的启示:在与发达国家的争端中,若双边磋商难以解决,则应更多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与发展中国家的争端中,应以双边磋商为基础的同时,适当运用WTO解决较为困难的争端。在解决难度较大的争端时,中国应该重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的综合运用,以发挥不同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
【注释】
[1]谈判和诉讼指的是通过谈判和诉讼解决的案件,根据研究的需要不包括正在谈判、专家组阶段、上诉机构阶段以及没有积极活动的阶段。
[2]113起案件中包括谈判解决的争端,以及分别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的案件,所以根据整个案件计算的胜诉率偏低。
[3]1995—2009年美国申诉到WTO的案件最多(欧盟作为区域组织),总共为93件,欧盟为81件。
[4]1995—2009年美国对中国申诉到WTO的案件为8件,仅次于欧盟(19件)。
[5]其中包括OECD中的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墨西哥,以及非OECD成员国的巴西、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
[6]这里的双边磋商指的是双方没有申诉到WTO,双方通过非正式的外交谈判,或者根据双边协议进行的谈判,而不是在WTO中双方正式谈判。为了便于区别,双边谈判也叫双边磋商,而在WTO中称为双方谈判。所谓的双边磋商,在这里主要是指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而不是通过申诉到WTO后的正式双边谈判,是在双边协定下解决贸易争端或者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等非正式的磋商。(www.xing528.com)
[7]http://www.ustr.gov。
[8]http://www.usitc.gov。
[9]http://www.crp.org。
[10]http://www.oecd.org。
[11]http://www.usitc.gov。
[12]http://www.wto.org。
[13]http://www.imf.org。
[14]1995—2002年,私人企业只申请了6起使用“301条款”案件,见Snapshot:Kodak v.Fuji,www.iie.com。
[15]即美国定期不断更新报复商品清单,以增加惩罚力度,使得欧盟尽快解除牛肉进口限制。
[16]美国在使用“301条款”对目标国进行制裁时,有遭受目标国诉讼至WTO的风险。
[17]由美国跨国公司控制,所以又称“美元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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