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和中国有关半导体贸易的争端
半导体是美国对外出口的重要产品,特别是对中国出口发展迅速,中国是美国半导体出口的第三大市场,出口到中国市场的半导体价值高达20亿美元。美方认为,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半导体征收17%的增值税,而对国内生产的半导体实行17%增值税的减免,对美国的半导体出口造成歧视。因为,WTO规则虽然允许成员国对国内生产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禁止对国外产品造成歧视性的扶持政策。美国进一步认为,中国对于国外服务业出口有歧视行为。2004年3月18日,美国要求在WTO框架下和中国进行磋商,随后在中国的同意下,欧盟、日本、墨西哥等加入磋商。这是在中国入世后,美国第一次向WTO起诉中国。双方在WTO框架下进行磋商,双方通过磋商达成了共同协议,中国同意取消对从美国进口的半导体征收的增值税,争端通过WTO谈判最终加以解决。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半导体是美国重要的高科技产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中国是其半导体重要的出口市场,同时半导体也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不断扶持。因此,双边磋商中,双方立场强硬,难以解决争端,美国直接申诉到WTO,重大的经济利益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对于中国,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争端提交WTO,不失为很好的选择。
2.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www.xing528.com)
中美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中美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双边协议,美方要求中国进一步保护美国的发明和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影像制品、商标、商业秘密等。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缺乏力度,双方于1995年就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执行达成第二次协议。1996年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密集举行,中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明显进展,但是关键的问题仍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问题,美方要求中方降低打击侵权的门槛,加强惩罚力度等措施。2003年,中方就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决心加大,持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和惩罚侵权行为。经过不断努力,中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已有明显的改善,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执行上仍存在不足。2005年,美国很多行业报告侵权行为的水平没有显著降低,造假和盗版仍然持续不断,给美国几乎每个部门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2004年中美战略对话(JCCT)达成的协议,美国将采取进攻性的步骤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局面,包括在“特别301条款”下对中国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把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名单,并且不排除申请WTO争端机制的可能性。中方随后采取了具体措施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的执行力度,加强边境的执行力,反盗版电影、视听产品及软件,以及与因特网相关的反盗版等问题。美国要求中方提供关于最近四年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中方答应了这一请求,美方和中方在不断合作下,中国国内显著减少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且准备采取所有合适的行动以确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2007年,美国有关行业再次报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仍然高达难以接受的水平,给美国的很多行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版权行业最近估计显示,2006年在中国市场85%—93%的专利产品遭受盗版。2007年,美国继续把中国作为“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名单。和以前一样,在过去近三年的时间里,美国继续和中国通过双边谈判强化知识产权的执行以及采取具体的措施,但最终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美国将这一争端申诉到WTO。在WTO下进行双边磋商,双方仍未达成妥协;于是,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于2007年9月组成。美国始终企图在双边基础上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当双边难以解决时,美国才运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2008年,美国继续在版权和商标问题上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华进行诉讼,专家组于2009年1月作出裁决,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和TRIPS协议不符合,裁定中国败诉。中国通知争端解决机构,执行专家组裁决应给予一定的期限,中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该期限为报告采纳的后的一年时间。
从该案例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行业和部门的利益,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如果完全按照美方的要求,对于中国的产业经济发展将会产生很大的压力,因为它涉及制度、法律等相关配套措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成本高昂。通过双边和WTO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可以发挥每一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在双边磋商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美国最终向WTO起诉,希望通过WTO给中国施加更大的压力。对于中国,在解决关乎重大经济利益,且难度较大的争端时,通过多种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在双边磋商难以取得进展时,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应该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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