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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中的案件分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5.7美国运用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数资料来源:http://www.ustr.gov,http://www.usitc.gov。将这些数据的变动与表5.1相对照,我们还可以发现,美国通过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都要多于单边行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美国对欧盟申诉的案件最多(19起),其次是中国。图5.21995—2012年美国运用双边和WTO解决争端的主要国别(地区)分布

美国在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中的案件分析

在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中,由于美国在双边谈判中涉及为数众多的国家,资料难以准确获得,为了更好地比较,这里有关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主要选择美国在WTO中起诉最多的10个国家(地区),同时这10个国家(地区)也是美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参见表5.7)。

表5.7 美国运用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数

资料来源:http://www.ustr.gov,http://www.usitc.gov。

依据表5.7,1995—2012年美国通过双边磋商的案件(少于实际)和申诉至WTO的比较接近,但美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从2000年以后相对下降。将这些数据的变动与表5.1相对照,我们还可以发现,美国通过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都要多于单边行动。

如果对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情况做进一步比较,我们还可以发现,1995—2012年间美国采用双边磋商机制针对韩国日本的案件较多,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欧盟和中国的较多。详细情况如表5.8所示。

表5.8 美国和10个主要国家(地区)运用双边磋商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案件数 (单位:起)(www.xing528.com)

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美国诉讼法国的案件为4件,不再列出,这里统一以欧盟为对象。
资料来源:http://www.ustr.gov,http://www.usitc.gov。

由于统计资料的局限,美国和印度、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等国家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数量比实际的少(1995—1999年没有统计)。不过,这对结果影响不大,因为美国和这些国家双边磋商的案件原本就较少。从表5.8可以看出,美国和韩国进行双边谈判的案件最多,其次较多的发达国家(地区)是日本和欧盟。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在双边谈判中对中国的案件也比较多。相对于WTO案件的数量,美国在双边谈判中案件较多的有韩国、日本和中国,由于韩国、日本、中国都是出口导向型的国家,对于美国市场的依赖决定了它们在双边谈判中做出更多让步的可能性较大。美国在双边谈判中,主要是为了迫使目标国做出让步,或者双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美国对欧盟申诉的案件最多(19起),其次是中国(见图5.2)。

图5.2 1995—2012年美国运用双边和WTO解决争端的主要国别(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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