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5.1可以看出,1995—2012年,美国在单边行动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共计103件,明显高于单边行动的30件;但就变化趋势而言,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均呈现下降态势。WTO成立后,尽管美国在WTO成立初期对该机制的运用有所增加,但1997年以后就开始趋于减少,2000年后更是锐减。与此相对应,美国对单边行动的使用在1997年后也明显减少(见图5.1)。
表5.1 1995—2012年美国采用单边行动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数量 (单位:起)
资料来源:http://www.ustr.gov,www.wto.org。
图5.1 美国对单边行动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情况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1995—2012年,美国对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使用单边行动的数量均为15起。在对发达国家(地区)的单边行动中,加拿大是涉及数量最多的目标国家,为5起;而欧盟和日本分别为4起和2起。在对发展中国家(地区)运用单边措施中最多的目标国家是印度,共2起。在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方面,1995—2012年美国对发达国家(地区)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数为50起(涉及14个发达国家或地区);对发达国家(地区)申诉最多的是欧盟,总共为19起;其次是日本和加拿大,分别是6起和5起。对发展中国家(地区)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共53起(涉及14个发展中国家)。其中,最多的目标国家是中国,为15起;其次分别是韩国和墨西哥,都为6起。
从表5.2可以得出,美国采用的单边措施中,目标国作出让步的仅有7起,即通过“301调查”迫使对方让步的成功率为23.3%;直接使用单边制裁的案件仅3起。依据“301条款”的单边行动对贸易争端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迫使目标国让步或实行单边制裁措施实现的,共有10件,占所有“301调查”数的33.3%。美国在放弃单边行动后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表现为诉讼,这一解决方法包括将争端诉诸区域组织和WTO两种形式。其中,起诉到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案件只有1起;起诉到WTO的案件有16起,占发起案件调查总数的53.3%。美国使用单边措施的成功率显著低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解决贸易摩擦与争端的主要方式之一。
表5.2 美国使用单边行动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详细情况
注:调查指美国利用“301条款”的单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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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统计的案件中,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美国都是最多的国家。在这些案件中,美国通过WTO解决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谈判(不包括正在谈判阶段,争端没有解决的案件)和诉讼两种类型。1995—2012年美国选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详细情况如表5.3所示[1]。
表5.3 作为申诉方美国向WTO申诉的案件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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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ww.wto.org。
根据表5.3的统计数据,1995—2012年在美国申诉到WTO的案件中,经双方磋商解决的案件数为33起,占总案件数的32.0%;进一步经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的案件为43起,占总案件数的41.7%。其中,裁决的案件中,美国胜诉的案件为38起,胜诉率为88.4%,占所有案件的36.9%。
表5.4给出了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情况。1995—2012年间,美国作为被诉方涉及的案件数共达119起。其中,已结案86起。在已结案件中,通过谈判解决的有24起,通过裁决结案的有62起。在裁决结案的争端中,美国胜诉的案件共12起;其他国家胜诉的案件为50起,占裁决案件的比率为80.6%,占整个案件的比率为42.0%。对比表5.3和表5.4可以发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的胜诉率稍高于其他国家的胜诉率。
表5.4 美国作为被诉方在WTO的案件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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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其他国家进一步细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再比较其争端解决的胜诉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胜诉的案件分布情况如表5.5和表5.6所示。
表5.5 发达国家胜诉的案件 (单位:起)
注:发达国家作为申诉方通过WTO起诉的案件,为了比较的缘故不包括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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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发展中国家胜诉的案件 (单位:起)
注: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等作为申诉方起诉到WTO的案件。
通过表5.5和表5.6计算可得:1995—2012年间发达国家案件胜诉率为79.3%,发展中国家的胜诉率为82.8%。也就是说,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进行诉讼的案件中,发展中国家的胜诉率甚至高于发达国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发展中国家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可以更好地维护其贸易利益。不过,这里作为发起方的发展中国家大多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起诉到WTO的案件还很少。换言之,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使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受到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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