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端解决机制选择,本书建立了从单边到多边、双边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博弈模型。在从单边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博弈中,总共有六种可能的均衡结果。它们分别是:目标国接受发起国要求;发起国进行申诉裁决;发起国通过申诉谈判;目标国接受单边制裁;目标国申诉裁决;目标国申诉谈判。在从双边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博弈中,总共有四种可能的均衡结果:目标国接受发起国要求;目标国接受发起国报复;发起国申诉裁决;发起国申诉谈判。
在对均衡结果的经济学分析中,发起国和目标国分别追求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动机,决定了一项争端究竟是通过单边行动解决还是申诉到WTO。其中,申诉包括发起国申诉和目标国申诉两种情形。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目标国减少了在面对单边行动时的让步或接受制裁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了目标国在单边行动下遭受的损失。同样,在双边磋商中,如果双方相互妥协解决争端,双方的福利将得到改进;但在双方实力不对等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使弱国的利益得到维护。
在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双方利益集团影响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利益集团的压力表现在当事双方在单边或双边谈判中的让步成本,以及在制裁或报复时接受制裁或报复的政治成本。在单边行动下,利益集团的作用使得目标国遭受制裁的可能性增加,目标国的福利损失更加严重;但通过向WTO申诉,目标国的利益得到保护。同理,在从双边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由于利益集团的作用使得进行双边磋商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而裁决的可能性提高。这一方面减少了通过双边磋商所能解决的争端;另一方面使得陷入困境的双边磋商,通过WTO得以解决,并且保护了弱国的利益。
【注释】
[1]由于在实际中,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通常从单边行动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从双边谈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区域组织中的成员国可以选择从区域协调到WTO争端解决机制。
[2]在这里只考虑区域或WTO争端解决机制,而忽略区域谈判或WTO贸易回合谈判,在后面有相关的理论阐述。
[3]实际上欧盟有专门的贸易壁垒管理机构(TBR)受理相关企业受到国外贸易壁垒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决定是通过谈判还是裁决,没有采取类似美国“301条款”的单边行动(Davis,2005)。
[4]由于目标国对发起国单边制裁的诉讼,目标国胜诉意味着维持现状,败诉则遭受制裁的损失为lU;对于发起国胜诉则通过制裁的收益为bU,并进一步推导出发起国和目标国通过裁决的收益。
[5]必须满足:lU-bU≤0,为了区分和便于说明,省略lU=bU的情况,对结果不影响。
[6]如果目标国败诉,执行时间长,对于目标国更有利,即
。
[7]其中,有一件针对乌克兰的单边制裁,乌克兰当时不是WTO成员国。
[8]由于美国的单边措施过于随意,国外的贸易措施并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时,美国也经常使用单边行动(引用),因此在此假定有:B>A。
[9]见朱榄叶、贺小勇(2007),1995—2006年,申诉至WTO案件总共354件,其中和解的为60件。(https://www.xing528.com)
[10]Guzman(2002)认为,原告通过专家组胜诉收益大于被告败诉的损失,原告更愿意通过专家组解决争端。
[1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ind_dispu_cases_e.htm#results,http://ustraderep.gov/Trade_Agreements/Monitoring_Enforcement/Section_Index.html.
[12]资料来源同①,后面数据来源没有特别说明的,资料来源同①。
[13]假设B<A,即发起国遭受的损失大于目标国的收益(Guzman,2002)。
[14]Guzman(2002)得出,不利于申诉方的案件更可能通过专家组。
[15]数据来源朱榄叶、贺小勇(2007)。
[16]推导同前面相似。
[17]推导见附录。
[18]参见Guzman(2002)。
[19]从前面的例子得知,美国作为申诉方上诉93件案件中,通过谈判解决为31件。
[20]参见Bayard和Elliott(1994)。
[21]WTO法律对于政治因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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