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将进一步从利益集团的作用加以分析。由于政治压力集团对谈判中的双方施加着影响和压力,且假设目标国申诉到WTO的案件,在谈判中目标国的让步成本为,发起国的让步成本为;在发起国申诉的案件中,发起国在谈判中的让步成本为,目标国让步成本为;在单边或双边磋商中,目标国接受要求的让步成本为CTB,发起国提出要求的让步成本为CSB(利益集团要求更高的赔偿)。
下面首先分析从单边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博弈中政治因素的影响。
1.第一种均衡结果分析
(1)当在第四阶段目标国通过申诉裁决解决争端时,如果考虑到利益集团的影响,那么现在目标国在谈判中除了支付赔偿要求的损失STW外,还要包括在谈判中,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而引起的让步成本。因此,在通过WTO裁决时:
即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由于目标国国内利益集团反对做出让步,由此会造成谈判的让步成本提高。这时,的可能性更大,因而争端更可能通过裁决加以解决。
根据前面的知识,现在裁决时的条件为[16]:
由于存在目标国国内利益集团造成的让步成本,通过WTO裁决的可能性增加。例如:目标国国内有保护主义倾向的利益集团,抵制进一步开放市场,因而对目标国政府让步施加政治压力等。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发起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存在,其成本为,因此争端通过裁决的条件为:
即(1-q)(lU-bU)+CTP+CSD+(1-q)<0[17]
当目标国和发起国国内都有利益集团时,争端通过裁决解决的可能性更大。例如:发起国出口部门的利益集团崇尚自由贸易,要求对方进一步开放市场,并对发起国提出的赔偿要求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向对方提出更高的赔偿要求。如果在谈判中,双方都有利益集团作用,那么发起国提出的赔偿要求更高,而目标国能够接受的赔偿要求更低,达成双方有关赔偿一致的要求更难,因而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争端只有通过裁决才有可能得到解决。所以,在争端双方都有强大利益集团时,争端更多通过WTO裁决来解决(Davis,2005)。
(2)目标国裁决时的收益大于发起国制裁时造成的损失。在这一情况下,有:
即
也就是说,目标国通过裁决时的损失小于接受制裁时的损失。如果目标国国内有强大利益集团,对于制裁的反应更强烈,目标国的损失更大。这时,上面的不等式更容易得到满足,即目标国通过诉讼解决的可能性增加。美国依据“301条款”实施单边制裁时,作为被诉方的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Malawer,2003)。
(3)当目标国通过裁决解决争端时发起国收益大于第三阶段诉讼的收益。在这一情况下,有:
作为被诉方发起国胜诉率大于申诉方的目标国,这在实践中可能性较小。1995年1月至2002年7月,在WTO专家组裁决的案件中,申诉方胜诉率为90%[18]。所以在单边行动下,相对于发起国申诉,目标国申诉的可能性较小。这可以很好地解释,在单边行动中发起国首先申诉的案件较多的原因。
(4)目标国申诉裁决时的收益大于其在双边谈判中接收要求的收益。由于政治因素纳入考虑的范畴,因而在双边谈判中,存在着让步的政治成本CTB,故有:
即
有政治成本时,上面不等式成立的可能性变大,即目标国通过申诉裁决的可能性增加。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目标国将争端申诉至WTO裁决将有利于缓解其政治压力(Davis,2006)。
由于相对于发起国申诉裁决,争端通过目标国申诉裁决的可能性小。因此,第一种均衡出现的可能性较小。
2.第二种均衡结果分析
(1)第四阶段的目标国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由于存在让步的政治成本,故有:
即争端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减小。
(2)目标国通过谈判获得的收益大于接受制裁的收益。在这一情形下,由于政治成本的存在,故有:
即
如果在目标国利益集团的作用下,发起国的制裁会造成目标国的更大损失。WTO中由于法律的限制,政治因素影响相对减少,即较小,上面的不等式更容易得到满足,即向WTO申诉后谈判的可能性增加。例如:1995年日美汽车争端案件中,日本的利益集团对于制裁反对强烈,而美国利益集团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利益集团反对制裁日本),其作用甚至相互抵消,即lU很大,小,成立的可能性增加。这意味着,通过WTO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上升,故美国没有实施单边制裁。
(3)发起国通过谈判获得的收益大于第三阶段申诉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要满足下面不等式的要求将变得非常困难:
因为,发起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存在,使得政治成本上升,即变大。因此,在WTO下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小。
(4)目标国通过WTO谈判获得的收益大于双边谈判的收益。在考虑政治因素作用的情况下,下列不等式更容易得到满足的:
即
由于在双边谈判中政治压力集团影响更大,政治让步成本更高,而在WTO谈判中政治压力相对较小,因此,。这意味着,目标国申诉到WTO,且通过WTO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增加。这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在双边谈判中没有解决的案件,而在WTO中却能够通过谈判得到解决[19]。因此,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双边磋商的可能性变小,更多的案件将会被诉诸WTO,即通过WTO谈判解决。总体上第二种均衡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少的。
第二种均衡案例分析:1995年日美汽车贸易争端中,由于日本国内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在美国“301条款”的单边行动中,日本政府的让步成本很高,致使日方没有作出让步;与此同时,接受制裁的成本也很高。所以,日本最终选择了将该争端申诉到WTO,并在该场合通过谈判解决了争端。
3.第三种均衡结果分析
(1)第四阶段目标国愿意接受单边制裁。在存在政治成本的情况下,故有:
根据前面分析,由于目标国能够申诉到WTO,且在该场合的政治压力较小,故上述不等式不易得到满足。这也就是说,目标国接受单边制裁的可能性减小。
(2)发起国制裁收益大于其申诉。在发起国的政治因素作用下,故有:
如果发起国国内的利益集团强烈要求对目标国采取强硬措施,制裁对发起国执政者来说可以获得政治集团更多的选票支持或利益集团的政治捐款,即相对的bU增加。这时的可能性增加。这样一来,就能很好地解释为何在现实中,发起国更愿意制裁而不愿申诉。譬如,在1974—1994年,美国在总共91件“301条款”案件中进行单边制裁的只有15件[20];而在1995—2009年,美国在总共26件“301条款”案件中进行单边制裁的只有3件。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在GATT时期,申诉的收益有限;而在WTO时期,申诉的收益更能得到保障,因此美国的单边制裁减少。这说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对于单边制裁是一种有力的遏制。
(3)第二阶段,目标国接受损害赔偿要求的收益小于接受制裁的情形。在有政治成本时,目标国接受制裁的条件是:
①推导见附录。
在单边行动中,目标国有让步成本和接受单边制裁的政治成本。目标国进口部门的利益集团让步成本大于接受制裁的政治成本;而出口部门的利益集团更愿意让步,而不愿被单边制裁。至于最终的选择,那还要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但是,如果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发起国利益集团的作用,单边制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这就很好地解释了,现实中为何在单边行动下,目标国有让步和接受制裁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单边行动下,目标国是让步还是接受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目标国为一小国,利益集团的作用通常也很小;在发起国强大利益集团的作用下,制裁的可能性增加。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美国实施单边制裁的目标国为什么大多数都是小国。
第三种均衡案例分析:在20世纪80年代美日半导体争端中,美国利益集团强大,而日本利益集团存在着让步和接受制裁的两种不同态度,利益集团力量被分散。因此,在美国强大的半导体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美国对日本实施了单边制裁行动,并最终迫使日本让步。由于当时GATT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单边制裁的有效约束,日本并没有申诉,其利益受到损害。(www.xing528.com)
4.第四种均衡结果分析
(1)在第三阶段,发起国通过申诉裁决解决争端。在这种情况下,将政治因素的影响纳入考虑范畴后的申诉裁决条件为:
当其他条件不变时,由于政治成本的存在,争端通过裁决解决的可能性增加,特别是当两国都有利益集团时,争端通过WTO裁决解决的可能性更大(即上述不等式更容易得到满足)。例如:被诉方对于国内不受欢迎的政策,通过WTO裁决可以减轻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所以希望通过WTO裁决;这在申诉方有利益集团时,通过裁决更好(Guzman,2002)。
(2)发起国申诉裁决解决争端的收益大于制裁收益。在政治因素作用下,发起国通过申诉裁决解决争端须满足:
在bU增加时,上述不等式成立的可能性减小,即发起国申诉至WTO可能性下降。这很好地解释了美国不通过WTO,而实施单边制裁的政治原因。然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单边制裁措施的约束趋向于严格化的今天,发起国得自于单边制裁行动的收益大幅下降,而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纠纷所能获得的收益提高,则有效地激励了发起国更多地通过诉讼解决争端。例如:由于“乌拉圭回合”对于单边行动的限制,美国在GATT以后,采用单边制裁措施解决贸易争端的现象减少,开始转向“进攻性的多边主义”(Malawer,2003)。
(3)发起国面对国内政治压力提请申诉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发起国的申诉须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前面分析,在将国内政治压力导入进来后,发起国面临的政治成本增加,通过申诉裁决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4)发起国通过申诉裁决解决争端时,目标国的收益大于第二阶段接受对方要求的收益。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此时的约束条件是:
即
目标国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对单边行动让步的可能性下降,即CTB增加,上述约束条件更容易得到满足。这意味着,发起国将争端诉诸WTO的可能性增加。例如,在目标国国内有强大的保护主义利益集团时,由于利益集团想通过诉讼拖延保护的时间,争端通过诉讼解决的可能性增加(Davis,2005)。在1995—2012年,美国继“301调查”后将争端申诉到WTO的案件共有16起,通过WTO裁决解决的案件有10起,所占比例相当高。
第四种均衡案例:1995年美日柯达-富士胶卷的争端。在这一争端中,面对美国单边措施的压力,由于受国内强大利益集团的影响,日本进行了坚决的抵制,没有做出让步;与日本相反的是,美国由于利益集团分散,对日本进行制裁的意见不统一,致使美国最终将该争端申诉到WTO,但裁决的结果却是美国败诉。
5.第五种均衡结果分析
(1)发起国通过申诉谈判解决争端。将利益集团的压力考虑进来后,此时的约束条件是:
上式中,由于利益集团影响因素被纳入决策过程,致使发起国和目标国的让步成本大幅增加,不等式成立的可能性下降。这同时也意味着,谈判可能性减小。
(2)发起国申诉谈判的收益大于制裁的收益,此时的约束条件为:
由于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发起国的让步成本上升,不等式成立的可能性减小。这意味着,发起国将争端申诉至WTO后的谈判难度加大,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减小。
(3)目标国申诉裁决,此时的约束条件为:
与上一种情形相同,通过WTO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减小。
(4)通过谈判目标国的收益大于第二阶段时的接受收益,此时的约束条件为:
即
很显然,此时的结果取决于目标国在单边行动和在WTO中谈判的让步成本。由于WTO的法律因素缓和了政治因素的作用,在单边行动下目标国的政治因素影响更大(让步成本更大),因而通过WTO谈判解决的可能性增加。在政治因素作用下,由于WTO对于单边行动的制止,发起国申诉到WTO的可能性增加。对于目标国而言,由于政治压力的存在,通过申诉到WTO更为有利,因为这更有利于减缓国内保护主义利益集团的压力。这一情形很好地解释了,在单边行动下,目标国没有做出让步时,发起国将争端诉诸WTO通过谈判解决的现象。
第五种均衡案例:1995年美欧有关谷物进口税的争端。在该案例中,美国率先发起“301调查”。在单边行动中,由于受双方农业利益集团的作用,欧盟没有让步,而美国真正实施单边制裁的成本也很高。在面对各自让步成本上升的情况下,美国最终将争端提交到WTO,并通过谈判得到解决。
6.第六种均衡结果分析
这一均衡的实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第二阶段目标国接受发起国要求时,由于受政治利益集团的影响,其所得收益大于拒绝时的收益。当目标国接受的收益大于发起国申诉裁决时的收益时,有:
即
从上面关系式可以得出: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面对单边行动,目标国接受要求的可能性减小。政治因素使得争端将更多地通过WTO裁决来解决。Davis(2008)在实证检验中也得出了:美国有关“301条款”的案件更可能通过WTO得到解决的结论。
当发起国通过谈判解决时,目标国接受要求的条件为:
即
由于在WTO中的让步成本小于在单边行动下双方的让步成本[21],所以在WTO中谈判的可能性增加。在政治因素的作用下,申诉到WTO争端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增加,即使通过谈判解决也会选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这很好地解释了实践中,为何在目标国面对单边行动时没有做出让步,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谈判中彼此却相互妥协。
(2)发起国选择制裁。此时,在政治因素影响下:
即bU+CSB<S<lU -CTB
根据前面的知识,在目标国存在利益集团影响时,目标国各利益集团接受制裁的成本和让步成本的比较结果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让步的政治成本低于接受制裁的政治成本,那么目标国让步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在发起国利益集团的作用下,目标国让步的可能性减少,则取决于双方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如果目标国接受制裁的政治成本足够大,发起国利益集团的作用较小,目标国接受要求的可能性增加;反之,如果目标国遭受损失的政治成本和让步的政治成本相等,且发起国国内利益集团强大,那么在单边行动下,就会要求目标国做出更多的让步,目标国接受要求的可能性减小,发起国对目标国使用单边制裁的可能性变大。在实践中,当发起国的利益集团足够强大时,目标国遭受制裁的可能性会增加,遭受的福利损失也将更大。
(3)目标国申诉裁决解决争端,在考虑政治因素后,有:
即
由于政治成本的存在,目标国接受要求的可能性减小,而更多地会将争端申诉到WTO裁决。
(4)目标国通过申诉谈判解决争端,此时的约束条件是:
同样,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让步成本减少,会激励目标国将更多的争端诉诸WTO通过谈判解决,而不是在单边行动下的双边谈判。所以,在WTO体制下,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会使争端被诉诸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种均衡案例:前面有关日美半导体贸易争端的例子中,面对美国强大利益集团及其单边制裁,就是由于国内利益集团态度缺乏一致,日本最终只得做出让步。当然,这也与当时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软化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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