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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角度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福利分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美国在裁决中并没有占据优势。一些小国在与美国的争端中,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纠纷时,其利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诉讼成本和WTO法律人才的缺乏往往是阻碍小国进行申诉的重要原因。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得小国难以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经济学角度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福利分析

Cooter和Rubinfeld(1989)在“法律争端与解决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运用博弈方法分析了经济因素如何决定争端通过谈判或法庭解决的情形。这为分析研究区域组织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博弈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参考。Hauser(2000)从经济学角度,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作者采取后向归纳法得出了完美博弈均衡。Perrelli和Grinols(2001)把WTO争端解决机制划分为五个阶段,即被诉方是否决定违反WTO义务、申诉方提出谈判的请求、被诉方拒绝谈判的请求、申诉方决定是否申诉和WTO裁决;并从第四阶段开始,每一阶段都建立了次序完全颠倒的成本收益模型。Grinols和Perrelli(2006)则精炼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博弈过程。本书将以这些研究成果为基础,再结合所要研究的重点,把博弈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见图3.6),并对模型加以进一步引申和扩展。

图3.6 博弈过程

如前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一般包括:双方的谈判阶段、谈判失败后成立专家组、对专家组裁决有异议的上诉和裁决阶段、裁决的执行阶段。假设争端的原因是被诉方的侵权行为,申诉方遭受的损失为A,被诉方得到的收益为B,且A和B不一定相等。申诉方接受案件需要时间成本,成本随着申诉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用C(t,L)表示。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过程,我们将博弈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决策阶段,即申诉方决定是否将案件申诉至WTO,否则放弃。第二阶段是谈判阶段。申诉方向被诉方提出赔偿S的要求,如果被诉方接受要求,则博弈结束。申诉方得到S,而被诉方支出-S。此外,被诉方接受申诉方要求带来的附加成本(让步所造成的成本),该成本包括较低的bl和较高的bh两种类型。其中,低成本的概率为p,高成本的概率则为1-p。第三阶段为裁决阶段。如果第二阶段被诉方拒绝接受申诉方提出的要求,那么申诉方将放弃争端的案件[成本为C(t0,L)],或者申诉裁决。申诉裁决过程中申诉方的成本为C(t1,L),t0<t1。如果申诉裁决失败,申诉方还要支付诉讼成本为D(t),且该成本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为简化起见,下面的表达式省略了时间t,即用C、D表示C(t,L),D(t)。裁决对于申诉方有利的概率为ε,不利的概率为1-ε。具体参见图3.6。

本书主要考察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福利效应,故将把博弈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诉方决定将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阶段,案件通过谈判解决;第三阶段,案件通过诉讼解决[16]。对上述三个博弈阶段,采用逆向归纳方法对博弈过程求解。

在博弈的第三阶段,争端裁决给申诉方带来的收益为:

而申诉方放弃案件的损失为-A-C0。如果(1-ε)(-A-D)-C>-A-C0,即ε(A+D)-D-ΔC>0(ΔC=Ct-C0),则申诉方通过裁决,否则放弃案件。

第二阶段案件通过谈判解决。申诉方提出赔偿要求S,如果被诉方接受申诉方要求,申诉方的收益为S-A,被诉方的收益为B-S-b。其中,b为被诉方的让步成本,具体可表现为bl和bh两种不同类型。通过裁决,申诉方的收益为:

如果申诉方愿意将此案件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则:

即S>ε(A+D)-D-C

裁决时被诉方的收益为:

如果被诉方愿意将案件通过谈判解决,则:(www.xing528.com)

即S<ε(A+D)-b(两者相等时谈判与裁决收益相同)。

如果申诉方提出的要求低于ε(A+D)-b,申诉方会遭受损失;如果申诉方提出的要求高于ε(A+D)-b,被诉方不会接受申诉方的要求。所以双方谈判解决时,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该满足S*=ε(A+D)-b。

在博弈的第一阶段,申诉方决定将案件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条件是:通过WTO解决,申诉方所得到的收益大于放弃案件的收益,即∏P>-A。

假设ε(A+D)-bh<ε(A+D)-D-C<ε(A+D)-bl,所以只有被诉方为低成本时,案件才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当被诉方为高成本时,案件通过裁决解决。

总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时,申诉方获得的收益为S-A。其中,S=S*=ε(A+D)-bl,即通过谈判时申诉方的收益为:

其中,被诉方低成本的概率为p。由于只有被诉方为低成本时才会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所以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概率为p;当被诉方为高成本时,案件通过裁决解决,通过裁决解决的概率为1-p。

申诉方通过WTO解决争端的总收益为:

求导得:

如果C+D-bl>0,则随着p的增加,申诉方的福利增加,即被诉方属于低成本的概率越大,申诉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越大,其福利越大。一般情况下,小国在谈判中接受申诉方要求的成本较低。因为,小国让步的成本相对较低,而诉讼成本较高,所以小国作出让步的可能性较大。在这种情形下,大国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福利较大。

如果C+D-bl<0,则随着p的减小,申诉方的福利增加,即被诉方谈判高成本的概率越大,申诉方通过裁决的可能性越大,其福利越大。通常情况下,大国在谈判中接受申诉方要求的成本较高,也就是说大国让步的成本相对较高。如果被诉方高成本的概率越大,则越有可能是一大国;诉讼成本低时,通过裁决的可能性大,这时裁决对申诉方有利。因此,在与大国的争端中,裁决对申诉方更有利。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双方博弈过程中,如果争端在谈判阶段得到解决,那么争端的解决会对大国有利,对小国不利;与此相反,如果争端是在裁决阶段得到解决,那么争端的解决会对小国有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美国在裁决中并没有占据优势。一些小国在与美国的争端中,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纠纷时,其利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但是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诉讼成本和WTO法律人才的缺乏往往是阻碍小国进行申诉的重要原因。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得小国难以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所以,WTO不断通过改革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诉讼成本,或者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法律上的援助,特别是对于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必要的。通过对于发展中国家给予司法援助等措施,减少发展中国家的诉讼成本,使更多发展中国家通过诉讼解决争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例如:在巴西向WTO起诉美国棉花案件中,最贫穷的几个西非小国由于得到了各种援助,而加入到对美国的申诉行列中来。如果双方在裁决前通过谈判解决争端,那么小国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在谈判中会得到更多的利益。Busch和Reinhardt(2003)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WTO日益扩大的鸿沟,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缺乏法律能力,而不是缺乏威胁报复的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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