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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边解决机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边行动。在案例分析中,Maswood以日美1995年汽车争端为例,发现美国虽然对日本采取了强硬的单边措施,但这次并没有像以往那样取得成功,日本进行了坚决抵制,并且申诉到WTO。随着WTO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美国在继续使用“特别301条款”的同时,开始逐渐转向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单边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单边解决机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边行动。它一般是指强国对弱国所采取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而在现实中主要是美国利用其国内贸易立法中所谓“301条款”进行的单边报复措施。“301条款”是美在1974年颁布的贸易法中的一项条款,主要用于处理外国对美出口商品与服务的“不公正”或“不合理”待遇,以保护美知识产权投资利益,确保外国对美国产品和服务开放市场[1]。“超级301条款”[2]和“特别301条款”[3]又进一步强化了原来的“301条款”,反映了单边贸易措施不断加强的趋势(Bhagwati,1990,1991)。Bhagwati(1990)曾提出“挑衅性的”单边主义[4]概念,其具体表现为美国单方面要求外国开放市场以及改变(美国认为的)不合理的贸易规则。由于在以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体制下,对争端解决缺乏有效的执行能力,单边行动常常成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实践中,使用单边报复措施过于严厉和带有偏见性(Weinstein和Spier,1993)。单边报复措施不仅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阻碍贸易自由化发展,而且还容易引发贸易战。Bayard和Elliott(1994)认为,美国在未来的贸易关系处理中不应该使用“超级301条款”,而应该更多地使用挑衅性的多边主义[5]

在单边行动的理论分析中,Kherallah和Beghin(1998)运用博弈方法分析了在美国对其他国家采取“301条款”单边行动后,彼此间可能发生的博弈情况。博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要求目标国作出让步,而目标国也要求美国让步(美国最小限度的进口壁垒),并且选择各自最优退出成本,以实现最大化的期望收益;第二阶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每个谈判方都不知道对方的退出成本(对于自己有完全的信息,通过第一阶段知道自己的退出成本),结果达到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该均衡有四种可能:一是贸易战,每个国家坚持原先的强硬立场;二是外国对美国完全妥协,美国坚持原先要求;三是维持现状,即美国放弃威胁,外国坚持自己的立场;四是相互妥协,即双方都作出一点让步。而Weinstein和Spier(1993)运用博弈方法对单边行动下的福利效应进行了分析。博弈结果总是一种混合均衡,即:B国欺骗,A国不欺骗而进行报复;当B国不欺骗时,A国进行欺骗;而A国欺骗时,B国也准备欺骗,这时A国又进行报复。也就是说,在纳什均衡中,双方不会达到既不欺骗也不报复的自由贸易的最优结果。因此,单边行动的最终结果必然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无法达到社会福利最优化。(www.xing528.com)

在对单边贸易措施的经验研究中,Kherallah和Beghin(1998)运用probit模型分别检验了美国和目标国采取强硬和让步立场的两种选择。样本包括1975—1992年美国贸易代表依据“301条款”(包括“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提起的92件诉讼案例[6];以政治、经济各种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计量结果显示,美国和外国坚持强硬立场的比例分别为46%和41%,和实际情况都非常接近。在美国采取单边行动中,案件由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发起、目标国关税壁垒低、美国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份额下降、涉及的行业是农业或制造业、总统或贸易代表是民主党等因素会使美国对贸易伙伴采取强硬态度(随后会发生贸易战),反之则会让步。Elliott和Richardson(1997)运用了二项probit模型,而且使用了多项logit模型检验了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成功或失败情况。如果贸易伙伴的出口高度依赖于美国[7](用贸易依存度表示)、美国和贸易伙伴间的互惠较低[8](用贸易平衡表示)、只有单纯的商品贸易边境壁垒(相对于服务贸易等贸易边境壁垒),则美国根据“301条款”所实施的单边行动成功率较高。在这里,“301条款”的成功包括部分成功和完全成功[9](申诉案件的部分协议达成和完全达成协议两种)。而用多项logit模型检验部分成功、完全成功、部分失败、完全失败的决定因素时,贸易依赖度不再显著,而贸易平衡和边境壁垒的哑变量仍然显著[10]。但是,曾卡(2004)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却持有不同观点。其研究结果发现,与美国贸易结构的相似程度影响着“301条款”威胁的有效性,如果该贸易结构具有互补关系,则威胁的有效性较小;与美国的贸易结构为竞争性关系时,则威胁的有效性较大。对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和非WTO管辖的争端(公平竞争制度、劳工制度、知识产权等),“301条款”仍然是美国经常加以利用的国内法案。Reinhardt(2000)以美国1975—1999年贸易争端作为样本,用计量方法检验了美国在什么情况下对贸易伙伴使用“301条款”,以及又在什么情况之下向GATT/WTO进行诉讼。得出的结论是:随着GATT/WTO司法体系的完善,美国会更多地向该组织提起诉讼,而减少对“301条款”的采用。在案例分析中,Maswood(1997—1998)以日美1995年汽车争端为例,发现美国虽然对日本采取了强硬的单边措施,但这次并没有像以往那样取得成功,日本进行了坚决抵制,并且申诉到WTO。这说明伴随着多边贸易组织的完善和有关国家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应用意识的增强,美国的单边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抵制。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中,Chen和Maxwel(2007,2010)指出,美国仍然利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美国频繁使用单边措施,是因为国际条约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薄弱。随着WTO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美国在继续使用“特别301条款”的同时,开始逐渐转向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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