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伊先生过分强调了工业品税在生产初期征收而不在末期征收所产生的弊端。他指出,[1]商品可能不断地通过制造商之手,制造商由于要垫付税款必须使用较多的资金。对资本和信用都非常有限的制造商来说,这往往是相当困难的。对这种说法无可辩驳。
他所详细讨论[2]的另一弊端是:由于垫付税款,这笔垫款利润必定由消费者负担。这种附加税是国库不能从中获益的一种赋税形式。
我不赞同萨伊先生的后一种看法。假定政府要立即征税1000英镑,并把这1000英镑课加在制造商身上,而制造商却不能在12个月之内将这笔税款转嫁给其制成品的消费者。这种拖延的结果使他不得不对其商品加价,不仅要加1000英镑的税款额,而且有可能加1100英镑,其中100英镑是1000英镑垫付税款的利息。消费者多支付的100英镑也会得到实际利益的回报,因为政府要求立即支付而且最后必定由消费者支付的那笔税款已经延付了一年。这样便给他提供了按10%或双方同意的任何利率把这笔1000英镑的款项借给制造商的机会。货币利率为10%时,年终支付的1100英镑并不比要求立即支付的1000英镑价值更大。如果政府等待商品制成而延收税款一年,那么也许政府只得发行带息国库券,所付利息与消费者在价格上节省下来的数额相等。当然,这里不包括制造商用这笔税款给自己增加实际收益的那一部分价格。如果政府为国库券付息5%,那么不发行国库券就可节省50英镑的税。如果制造商以5%的利率借入这笔额外资本,并向消费者收取10%的利息,那么他在这笔垫款上除得到普通利润外,还会得到5%的利息。因此,制造商和政府共同收益的或节省的正是消费者所支付的数额。
西蒙德先生在其名著《论商业财富》[3]中主张的观点与萨伊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他曾计算出:只要制成品经过仅五人之手,原本由制造商支付并可获得10%适度利润率的4000法郎的税款到消费者手里就会涨到6743法郎。这种计算是假设最先垫付税款的人从第二个制造商手中得到4400法郎,然后他再从下一个制造商手中得到4840法郎,每一环节都给其价值增加10%。即假定这笔税款的价值按其复利累计,不是按年利率10%,而是按整个过程中的每一步骤10%的绝对利率来累计的。如果从这笔税款的首次垫付到纳税商品卖给消费者经过五年的时间,西蒙德的观点就是正确的。如果时间仅为一年,只需400法郎而非2734法郎的补偿就会给所有垫付税款的人提供10%的年利,无论这种商品已经过五个制造商还是五十个制造商都是如此。(www.xing528.com)
[1]《政治经济学》,1814年第二版,第二卷,第342页。
[2]见萨伊《政治经济学家》,第三卷,第342~343页。
[3]西蒙德:《论商业财富——政治经济学原理在商业立法上的运用》,日内瓦,1803年出版,第二卷,第43~46页。本书出版时,作者尚未采用西斯蒙第这一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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